罪与罚
机场女工“捡”获14公斤金饰案的法律思辨
陈勇
【摘要】本文分析了机场女工“捡”获14公斤金饰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指出了行为的实质违法性是责任成立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的认定不能违背大数法则原理,法官的判断不能改变公众基于人性的普遍期待,司法判决也不能割裂真实生活的连续性,用刑罚的方法来对付一个违反道德的行为,是极为危险的,从泛刑罚主义到刑罚谦抑主义的价值回归应该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念,引入陪审团制度应该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审判制度改革的应有内容。
【关键词】刑事违法性;盗窃罪;侵占罪;大数法则原理;
刑法的谦抑性
【全文】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在19号登机柜台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约9时左右,梁丽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上午9时40分左右,梁丽在吃早餐其间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纸箱。后来,同事马某和曹某就到楼下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了。快下班时曹某看到梁丽,告诉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清洁工梁丽“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各大门户网站都在显著位置争相转载,很多网站都开辟了网友投票。截至5月12日21时30分,已经有超过10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在所有投票网站中,梁丽的支持率达到90%以上,只有少数网友认为梁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2]
那么,如果抛开公众的视野而从法学的视野来分析的话,梁丽的行为倒底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是否应受处罚?本案的价值何在?
按照
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定义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满足“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又依赖于
刑法分则对每一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判断。本案中梁丽的行为无疑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不是争议所在,争议的问题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而判定梁丽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取决于对
刑法分则中和梁丽的行为有关联的两个罪名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如何解释,刑事违法性的问题解决之后应受处罚性的问题自然也就有了答案,因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实际上只剩下一个,那就是梁丽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