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法性与权威

  

  

  

选举


  

选举或老师指派


  

  由以上的对比,笔者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法性来自于权威和选举;仅仅由选举得来的合法性往往是脆弱的;在权威之下的合法性往往高于选举。下面笔者将详细论述如何的出以上结论:

  
  首先,合法性来自于权威和选举。政治学中合法性概念是指民众对某种政治统治的自愿服从和认同[3]。这是韦伯对合法性观点,即认为合法性不过是对享有权威者的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历史上关于合法性的学说还有很多,比如洛克的契约论,卢梭的公意说等,这些学说与韦伯学说的区别在于,韦伯所说的合法性是一个经验事实,而卢梭等人的则是一个价值判断,在韦伯看来社会人文科学的研究应当“价值无涉”,即社会学家在研究社会问题的时候不应把自身的价值判断预先加以科学研究之上,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此笔者十分赞同。因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许多价值争论,对于科学的研究问题十分有益。

  
  根据韦伯合法性理论分析以上的班级结构,可以发现班委会的合法性来源有两种,一是通过同学选举产生,经过选举,同学对新产生的班委产生了认同,也就赋予其合法性。二是通过老师的指定,老师代表者权威,而老师指定的同学也就赋予了其合法性,但是这里必须说明在老师指定的同学一般都是学习成绩比较好的,而学习成绩好本身代表着一种权威,因为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习,而成绩好的学生一般会得到别人的钦佩,某种程度上也可成为班上的权威。而某种程度上,老师本身的指定会增加同学对班委会的认可。由此可得,此时合法性的来源来自于选举和权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