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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未完成状态

【作者简介】
赵敖宇,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正在读研究生。
【注释】 何鹏 李洁主编:《危险犯与危险概念——21世纪第四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社2006年11月第一版,第7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参见陈航:《对“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之理论通说的质疑》,载《河北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载《法学》2002年第9期。
参见刘之雄:《关于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参见王作富、黄京平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123-133页。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罚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4页。
参见王作富、黄京平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60页。
参见朱荣华主编:《各国刑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9页。
参见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参见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15页。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98页。
参见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3页。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实行行为,即构成要件行为,是和构成要件中的结果直接联系的,作为社会的、经验的类型,它是带来结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具体场合虽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但是行为本身的性质,一般来讲,必须带有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是现实可能性或说是有危险的行为。预备行为的危险性,是发生上述危险的性行为的危险。从构成要件中的结果来看,这是间接的危险。【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148页。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参见林山田著:《刑法学》,台湾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参见1997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参见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参见金泽刚:《犯罪既遂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243页。
参见王作富、黄京平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第三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162页。
参见储槐植、张永红:《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版,第207页。
参见赵秉志:《海峡两岸犯罪中止形态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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