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进程若干问题再思考
薛进展;庄绪龙
【摘要】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讨论与研究,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提倡者着力肯定其价值,反对者则对此顾虑重重。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当然有其优越的价值,但是站在我国国情的现实角度,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进程还存有一定的障碍。在充分肯定刑事和解理论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应该着重研究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还应该坚持坚持刑事和解制度不应当是“一锤子买卖”,而应当参考
刑法中缓刑考验期、数罪并罚的量刑制度,设立“准缓刑制度”和“准数罪并罚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辅助制度,以保障真正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准缓刑制度;准数罪并罚制度
【全文】
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的构建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理念,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和国家现阶段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从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的,司法实践中也应该有所努力。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为主)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有关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1]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践行和谐社会构建理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和解制度所倡导的理念是三维的、立体的,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可以及时得到抚慰,加害人可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与宽恕,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关系得以圆满的解决,那么社会的整体效益就会明显的凸显起来。
近几年来,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与讨论逐渐被刑事司法界所认识和并且逐渐开始认同,据有关资料显示,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中和程度上开始试点刑事和解制度,并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当前,随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论、
刑法的谦抑性理论、刑罚轻缓化理论等一系列带有“和谐社会色彩”的刑事法理论成果不断深入到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之中,提出并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是和谐社会构建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实践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