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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为谁而敲?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很多省市相继公布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多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拟定,没有规定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这三条。理由不外乎企业容易滥用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侵犯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有严格限制。对劳动合同终止也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过去那种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然终止的随意性。但将劳动纪律排除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本人认为,未免有些矫枉过正。

  
  企业用工是为了生产经营,组织生产需要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而管理依靠的是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只要履行了“民主制定、制度合法、公开公示”程序,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这样说,劳动合同写满了员工的权利,企业的规章制度写满了员工的义务,这本是正常劳动关系的两个方面,如果把它割裂开来,员工可以随时挥舞劳动合同的大棒,企业招人进来,用不好,辞不了,导致的只能是生产效率低下和用人成本的抬高,最终对社会发展还是不利。

  
  把劳动纪律排除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我认为是《劳动合同法》一大败笔。《劳动合同法》固然体现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但企业聘用员工不是请客吃饭。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在国外也是惯例,政府所要做的是审查这些制度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只要它不侵犯员工的利益,就应让企业放心大胆去行事管理权。

  
  好在《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代替《劳动法》,《劳动法》中劳动纪律的规定仍然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法律依据,我也希望有更多的省市将劳动纪律作为必要条款写进劳动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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