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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结束语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头脑冲动地规定配偶权。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点看,这也许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注释】《中国妇女报》,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2000年5月27日。
此案的详情,详见2000年4月3日的《法制文萃报》。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91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74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第287页。第259页。第290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谁该来干涉婚外性关系》,新民周刊:2001年5月03日。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199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版。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260~269页。
参见戴炎辉、戴东雄:《中国亲属法》,三民书局,1996年2月修订版第6版,第122—125页。
《人民日报 .华东新闻》,2000年08月11日第二版。
马强,《配偶权研究》,《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2001年5月2日
参见(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28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
参见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463-46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
杨立新:《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3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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