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张绍明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在各地抬头,直接挑战中国的一夫一妻制,在《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呼吁立法惩治包二奶、婚外情,增加配偶权的呼声很高。尽管许多法学界人士赞成将配偶权写进修订后的《
婚姻法》,但大多数社会学家的看法却绝然相反,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法律不应过多干预感情方面的事务。在激烈的争辩之后,修订后的《
婚姻法》绕开配偶权这个敏感的话题,在第
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它是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还是离婚过程中的离因损害赔偿,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也很少有人探讨这个问题。本人认为:因为修订后的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它所规定的过错方损害赔偿实质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不能针对“第三者”或“二奶”。妻子要想起诉“第三者”或者“二奶”,还必须在
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权,在目前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一方的情况下,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离因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
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2000年初,《
婚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收到4000多件反馈意见,此外,中央各大传媒也征集到了1000多名公众的立法意见。随后,北京民意调查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次全国《
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共对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区的7357名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进行了问卷。90%左右的人明确知道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三项原则,95.2%的人知道我国《
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