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在美国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误判导致出现的死刑错案使得提高证明标准的呼声渐高,这是值得注意的。从排除合理怀疑的本身来看,因对于不合理的怀疑理应予以排除,而这时实际上是能够达到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的,可见,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低于证明标准,而是最高的证明标准。美国死刑案件的裁判有程序上的控制,但程序上的控制似乎并未有效解决死刑错案的问题。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很复杂,有实体上、程序上和证据上的问题,但正面难以判断“合理怀疑”亦是一项重要原因,所以有必要多角度设置证明标准。
(三)其他国家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E/2000/3报告指出,关于第四项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1994年至1998年期间,曾有来自好几个其他国家关于人犯有时是监禁多年之后被无罪释放的报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曾在犯人被处决后推翻过导致处决的定罪。这表明第四项措施在这些国家里并未得到切实贯彻。
据美国学者威格摩尔(Wigmore)考证,英国最早在判例法上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在18世纪初期,那时这一标准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对其他案件并未作此要求。[16]
(四)域外死刑证明标准小结
就有死刑国家而言,在废除死刑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限制和控制死刑则是必要和现实的。限制和控制死刑的方式包括实体上减少死刑的适用情形、程序规则上控制死刑、证据制度上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上述国家在死刑适用上均存在误判现象,有些是在死刑犯被处决后才推翻原有判决的,而生命是不可逆的,即使救济也无法还原无辜者的生命。死刑错案除了实体上、程序上的问题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不科学或者是未严格适用证明标准而处决的。联合国《保障措施》第四项中的“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是诉讼证明的最高标准。这里的事实,即为关于死刑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是“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是联合国文件为各国设置的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但在各国可根据情况具体设置标准。总体来看,各国设置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单维的,如美国是排除合理怀疑。
四、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体系之构建
(一)不同角度证明标准的分析
对死刑的控制应从多角度进行,从实体法角度可减少死刑的适用;从程序法的角度可加强程序规则控制死刑的作用;从证据法角度可设定科学的证明标准体系以限制死刑适用。我们不能因为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努力,而忽视甚至放弃另一方面。我们国家这些年来比较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少杀、慎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死刑的适用,从而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有必要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体系进行科学构建。
1、实践中的单维证明标准
由前所述,无论立法还是学者所主张的证明标准绝大多数是单维的,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排他性”以及“事实没有其他解释的余地”等,都是单维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采用单维证明标准存在很多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死刑错案的出现,“错杀”、“冤杀”问题频频出现。单维证明标准具有单视角特征,这容易导致“一叶蔽目,不见泰山”的问题,所以有必要拓宽视野,否则容易出现错案。如:
10年前,内蒙古一青年被指强奸杀人被判处死刑。10年后,另一名强奸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主动交待,之前被判决的这起强奸杀人案是自己所为。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年判处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17]
这是一起典型的冤错案件,原因必定复杂,但个中必定不缺乏证明标准的单视角性导致难以判断真实情况。实践中,因为证明标准的单视角性和缺乏操作性而出现错案的情形仍然很多。
2、学界提出的三维证明标准
学界提出的三维证明标准是指哲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和逻辑学标准。哲学标准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认为在诉讼证明活动过程中追求客观真实,强调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人们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坚持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标准,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必须以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作为根据,否则就要依法予以纠正。我国《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一直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客观真实标准的要求,是哲学上的标准。心理学标准是指对证明对象的证明所达到的心理状态和程度,即内心确信标准。内心确信是指真诚地相信,其包括两种状态,即确信无疑和确信有疑。确信无疑是指内心真诚地相信并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确信有疑是指内心真诚地相信但心里还有怀疑。由于以前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实践和理论研究过分强调客观性而忽视主观性,所以心理学标准一直未被提起。仿佛在证明的问题上一提心理学标准就会与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掺和在一起。其实,心理标准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中也是起作用的。逻辑学标准是指对证明对象的证明从逻辑的角度所达到的状态和程度。作为证明标准的逻辑学标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