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罪刑法定原则
由梁丽盗窃案所想到的
卢伟豪
【全文】
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新的法制理念、新思想,在众人欢呼声中颁布实施。修订十多年来,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准确适用法律,适当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部法律最为耀眼的是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他代表着法制的进步,人权的彰显,即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的原则是指对于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定罪量刑,既不能仍然使用类推定罪量刑,也不能为了定罪量刑,而将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
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的第39条的规定,该条款中阐述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后被美国《权利宣言》所肯定。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把罪刑法定主义从高高在上的
宪法中引入了刑法典,后来,该法律思想被大陆法系刑法典所效仿。如今,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得到了国际法的承认。
然而,在2008年底,一名叫梁丽的女清洁工因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饰品,将面临判重刑的案件,迫使我重温罪刑法定原则。
2008年12月9日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平常在深圳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