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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样本调查对象为500人;2.各选项下(后)面括号内的人数为选择该选项的总共人员数目;3.X表示该问题没有此选项。 而不清楚的有314人,高达62.8%(参见表4)。 (3)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人参与热情低下。例如,对于是否愿意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干部选举的问题,仍有164人(包括认为“无所谓”的108人和认为“嫌耽误时间”的56人),占到了32.8%(参见表4)。 (4)村民对村委会干部选举的信任度低下。例如,只有89人认为村委会干部选举“非常公平、公正,是候选人靠个人威望当选的”,只占17.8%;而认为“是由乡镇领导决定的”的有85人,认为“是候选人通过贿赂选民或者凭借宗族的势力当选”的有326人,这两项合计占到了82.2%(参见表4)。 (5)对村民自治工作中村委选举的“满意度”不高。无疑,这是与以上所述原因有着紧密关联的。对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工作,表示满意的(包括“很满意”和“满意”两项)有37人,只占7.4%;即使把对村委会选举工作“满意度”为“一般”的人员(59人)包括在内,也仅有96人,仅占到19.2%(参见表4)。 (五)农村自治管理方面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和对统计结果情况的量化分析,除了前述在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对“村民自治”内涵及“村民自治制度”了解不多之外,在农村村民自治管理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1)对村民自治制度和其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很清楚。例如,对于“愿意实行村民自治还是愿意直接接受乡镇领导”的问题,仍有95人认为“愿意直接接受乡镇的领导”、111人认为“无所谓”,这两项共计有206人,占到了40.12%。再比如,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是“领导关系”的有182人,占36.4%;认为“不知道”的有234人,占46.8%;而认为是“指导关系”的有84人,仅占了16.8%(参见表5)。 (2)由于对村民自治制度了解少,导致农村村民自治管理能力较差。对于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村委会组织法》中第19条规定的事项,认为“不知道”的有339人(这还不包括认为仅“知道一部分”的112人),占到了67.8%(参见表5)。 (3)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信任度不高,对其“利益代表性”持较大怀疑态度。对于“村民委员会能否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的问题,认为“能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只有87人,仅仅占到了17.4%;认为“不知道”的有94人,占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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