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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X

  
X

  
X

  
22

  
您对村民自治工作中村务公开的满意度?

  
很满意

  
(11)

  
满意(25)

  
一般(59)

  
不满意(190)

  
很不满意(152)

  
不清楚(63)

  
23

  
您是否知道村民委员会应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组织法》22条)?

  
知道

  
(34)

  
不知道

  
(371)

  
知道一部分(95)

  
X

  
X

  
X

  
24

  
您了解您们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吗?

  
了解(7)

  
不了解(459)

  
知道一部分(34)

  
X

  
X

  
X

  
  注:1.样本调查对象为500人;2.各选项下(后)面括号内的人数为选择该选项的总共人员数目;3.X表示该问题没有此选项。

  
  而不清楚的有314人,高达62.8%(参见表4)。

  
  (3)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人参与热情低下。例如,对于是否愿意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干部选举的问题,仍有164人(包括认为“无所谓”的108人和认为“嫌耽误时间”的56人),占到了32.8%(参见表4)。

  
  (4)村民对村委会干部选举的信任度低下。例如,只有89人认为村委会干部选举“非常公平、公正,是候选人靠个人威望当选的”,只占17.8%;而认为“是由乡镇领导决定的”的有85人,认为“是候选人通过贿赂选民或者凭借宗族的势力当选”的有326人,这两项合计占到了82.2%(参见表4)。

  
  (5)对村民自治工作中村委选举的“满意度”不高。无疑,这是与以上所述原因有着紧密关联的。对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工作,表示满意的(包括“很满意”和“满意”两项)有37人,只占7.4%;即使把对村委会选举工作“满意度”为“一般”的人员(59人)包括在内,也仅有96人,仅占到19.2%(参见表4)。

  
  (五)农村自治管理方面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和对统计结果情况的量化分析,除了前述在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对“村民自治”内涵及“村民自治制度”了解不多之外,在农村村民自治管理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

  
  (1)对村民自治制度和其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很清楚。例如,对于“愿意实行村民自治还是愿意直接接受乡镇领导”的问题,仍有95人认为“愿意直接接受乡镇的领导”、111人认为“无所谓”,这两项共计有206人,占到了40.12%。再比如,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是“领导关系”的有182人,占36.4%;认为“不知道”的有234人,占46.8%;而认为是“指导关系”的有84人,仅占了16.8%(参见表5)。

  
  (2)由于对村民自治制度了解少,导致农村村民自治管理能力较差。对于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村委会组织法》中第19条规定的事项,认为“不知道”的有339人(这还不包括认为仅“知道一部分”的112人),占到了67.8%(参见表5)。

  
  (3)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信任度不高,对其“利益代表性”持较大怀疑态度。对于“村民委员会能否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的问题,认为“能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只有87人,仅仅占到了17.4%;认为“不知道”的有94人,占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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