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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

王红建;王圭宇


【摘要】在新世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基层民主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在这种话语背景下,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某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困境的传统文化、民主观念、法治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法治;实证分析;问题;出路
【全文】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我国1982年宪法确认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给出明确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村民自治经过了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日益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下的广大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状况并不尽如人意。为此,我们选取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一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进行了一次村民自治情况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实证调查的可信度与科学性,具体安排如下:调查十个村:(1)Q县调查5个村,其中L乡2个,S 乡1个,P乡1个,最后选择了与城市相邻的V乡的1个村;(2)R县调查3个村,其中有一个村与城市相邻;(3)W县调查2个。另外,对于每一个村的调查对象(包括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村民与村委会干部的比例、党员人数、男女比例,等等)都做了精心的设计。[4]

  
  这样以来,以极具代表性的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些县的乡镇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及《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本文将试图定量研究这些地区在村民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村务公开、村民选举、村民自治管理及其他与农村法治实现相关的方面所存在的“现实性”问题。由于这些地区具有代表性,“窥一斑而见全豹”,通过对所存在问题的定量分析,本文旨在揭示以这些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这些尴尬与困境的传统文化、思想意识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解决或者缓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出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二、问题与实证

  
  (一)村民法律意识方面

  
  根据我们的调查问卷(材料),我们定量分析了样本村民法律意识的情况。依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选取样本的调查人数总计500人)可以看出,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对基本的法律文本知之不多,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规范和制度了解不够,对于这些法律规范和制度在农村所起的作用也不清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范围内,没听说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为336人,占67.2%;不了解“村民自治”涵义的为362人,占72.4%;不知道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为410人,占82%;而专门学习过《村委会组织法》的仅有25人,占5%,没有学习过的人数占到了95%(参见表1)。

  
  ★表1:村民法律意识问题

  

  
  
  
  
  
  
  
  
  
  
  
  
  
  
  
  
  

  
序号

  
    选 项

  
    (人数)

  
问  题

  
选 项 A

  

  
选 项 B

  

  
选 项 C

  

  
1

  

  
听说过(164)

  
没有听说过

  
(336)

  
X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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