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德国民法规定,对无权利能力社团(非法人社团在德国法上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原则上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这意味着:首先,无权利能力社团,不能成为财产权的主体,社团的财产属于全体成员共有。其次,无权利能力社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债务人。再者,由于合伙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合伙的债务就是合伙人的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一规则也适用于无权利能力社团。此外,以这种社团名义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行为人负有个人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数人,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德国立法者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立法政策,旨在鼓励社团通过在社团登记簿中的登记去取得权利能力。官方就可以对所有这种社团进行一次以政治、社会政策和宗教为目的的审查。[7]
但是,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成员和执行社团事务的人对社团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社团成员加入社团时的初衷。如果社员对社团债务真的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它就成为设立无权利能力社团和吸收新成员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司法判决和学说寻找各种可能性,将社员对社团的责任,限制在社团财产的范围内。目前司法判决已普遍承认,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结构形式相抵触的合伙法规定,已“悄悄地”被社团的章程所取代。除那些正是以权利能力为条件的情况外,司法判决对之已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有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8]
再比如美国,原先,根据美国普通法的相关规定,一个非营利非法人社团,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只是个体成员的集合。在许多方面,它和商业合伙具有共同的特征。这样的法律规则也造成难题:
首先,由于不承认非法人社团的主体资格,所以导致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非法人社团的财产赠与变为无效。[9]为了弥补这一不合理的结果,有些法院将这种赠与行为解释为对非法人社团的主管人员的授予,授予之后由主管持有土地,并代表社团成员进行管理。随后,有些州的立法机关提供了更为彻底的解决方案,允许在上述情况下把非营利非法人社团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其次,非法人社团的诉讼资格也遭受到了质疑。由于非法人社团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由非法人社团提起的,或者针对非法人社团的诉讼程序中,它的每个成员都必须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与诉讼。尽管可以适用共同诉讼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有些州的立法机关在其法规中制定了“起诉和被诉”条例,认可了非法人社团的诉讼主体资格。
再者, 由于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非法人社团不能为侵权、违约和其他以非法人社团名义进行的非法行为承担责任。从另一方面说,非法人非营利社团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在实践中,法院再次借鉴了合伙法的概念,认为非法人社团的成员互为代理人,与合伙人互为代理人类似。作为彼此的代理人,非法人社团的所有成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来法院在判例中认为,在大型的会员制非法人非营利社团里,有些成员对决策过程并无充分的控制权或参与权,因此,把他们认作其他成员的代理人是无理和不公正的。接着相关立法机关也采取了措施,近十多年来许多州制定的法律中免除了部分符合条件的非法人社团的主管、理事、成员和志愿者的单纯过失责任。
另外,和法律责任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针对非法人社团、非法人社团的成员和财产的判决强制力问题。如果非法人社团只有部分成员要承担侵权或合同责任,那么,在未划分有责成员和无责成员前,针对非法人社团财产的判决就不能被执行,因为这些财产是由全体成员共同或按份所有的。有些成员没有责任,判决不能针对他们的。法院再次运用“连带债务人”,“共同财产”和“共同名义”等规则创造了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有些立法机关也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直接规定在上述情况下,非法人社团被视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就像一个法人那样。
正是由于上述司法实践和立法的发展,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UUNAA)[10]在三个基础和重要的方面改革了普通法:取得、占有和转让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权限;作为独立法律主体起诉和被诉的权限;主管和成员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11]意图通过其规定,使非法人非营利社团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12]当然这并不是说,非法人非营利社团在任何情况下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立法建议:
我国《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主体,其中公民一章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合伙型法人之间的联营被放在法人一章。《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非法人社团这一单独类型。其后,我国又颁布了《
合伙企业法》和《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营利性的非法人社团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非营利非法人团体则鲜有涉及,只有1989年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认可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但是这一规定到1998年便不复存在。1989年的条例中规定,法人型社团与非法人社团的区别在于:法人型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经营活动,设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非法人社会团体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仅有这些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立法,尤其是民法对非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