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普遍原则”的司法适用
——以欧洲行政法为视角
张千帆
【摘要】 考虑欧洲联盟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司法审查可以依靠什么法律依据——更明确地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运用什么法律基本原则?其次,司法审查应该采取什么标准、严格到什么程度?欧洲经验表明,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共同体法治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司法审查;欧洲行政法;法律普遍原则
【全文】
一、引言
司法审查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控制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道关口。即使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程序而有所自我控制,即使行政权力通过国家宪政体制中的政治力量而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司法控制仍然是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影响个人利益的行政决定,政治机构未必有动力主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没有司法监督,行政程序很可能沦为一种形式。无论在欧美还是中国,有效的司法审查对于行政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
和美国行政法相比,欧洲行政法是随着欧洲共同体的建立而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法律分支。但由于条约本身的公法性质,欧洲行政法一开始就对共同体(现在是联盟)的行政法治发挥重要作用,且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在继承成员国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开拓了颇有特色的共同体法律秩序,尤其是吸收了法国行政法首创的“法律普遍原则”理论并加以发扬光大,从而成为欧洲法院控制共同体和成员国权力的最重要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国内学者对美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关注较多,共同体的这一重要法律发展尚未引起充分重视。
本文考虑欧洲联盟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涉及到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司法审查可以依靠什么法律依据——更明确地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运用什么法律基本原则?其次,司法审查应该采取什么标准、严格到什么程度?欧洲经验表明,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共同体法治的建构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审判的法律原则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成文法无疑是司法审查的主要依据,无庸在此赘述。在成文法缺位或相对模糊的情况下,英美法院一般遵循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社会功利主义。当然,法院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进行精准的成本—利益分析,一般只是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大致证据,至少表明行政行为的成本并不显然大于其社会效益。至于行政机构需要提供多少证据,取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或力度,因而美国法院尤其关注这个司法实际操作问题。和美国法院相比,欧洲法院更注重发展具体的法律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指导。在此,我们先介绍欧洲各国所发展的“法律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