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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第一、对个人的危害。法官职业倦怠会使法官本人产生很多心理问题,心力疲惫,丧失信心,恶劣性情绪增加,容易导致失眠、酗酒、药物依赖,甚至发生自杀事件。

  
  第二、对单位的危害。法官产生职业倦怠后,易对领导和同事的行为做出消极解释,影响单位团结,时常抱怨,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发生缺勤和离职情况,影响单位的工作效能。

  
  第三、对国家的危害。法官产生职业倦怠后,对当事人的态度恶劣,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导致法官队伍的高流失率,严重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

  
  二、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分析

  
  法官职业倦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动态过程,包括许多相对独立的特质,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存在着个体差异。因此,造成法官职业倦怠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 一切心理问题都是由心理冲突引起的,法官职业倦怠作为心理问题的一种也不例外,也是由心理冲突引起的。引起法官职业倦怠的心理冲突主要有以下四对。

  
  (一)社会期望与常人属性的冲突

  
  在民众眼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从事的审判事业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法官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非,定夺生死,法官所做的事是天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法官被尊称为“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有许多显赫的名字都属于法官,社会对法官也抱有非常高的期望。

  
  但是,法官本身也是一个普通人,他们存在也有普通人的各种属性。民众有理由要求法官有超常的业务和道德素质,但不可能要求法官是“神”,法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也有普通人的情绪和思想。法官职业的神圣感既给法官一定程度的荣誉感、自豪感,但同时又伴随着巨大的责任感和压力,这些都是法官产生焦虑、强迫症等职业倦怠症状的直接诱因。

  
  (二)国家支持与法官需要的冲突

  
  法官所取得的国家支持是相对较少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法官的收入较低。在同一地区,法官的收入远远低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更难以与电力、电信、通讯、金融等企业工作人员相比。与类似职业相比较,法官的收入也比政法委、公安机关的收入低。二、法官的政治待遇也较低。法官的政治待遇是法官职业的地位和权威的具体体现,而在我国,法官工作人员普遍比同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级别低,且由于法院人数多,实职职位比例少,法官升迁比同级的政府部门要慢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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