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李宇先;李买生
【摘要】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法官已成为职业倦怠的高危人群。因此,全面认识法官职业倦怠,努力寻找其产生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缓解,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课题。
【关键词】法官;职业倦怠;成因;对策
【全文】
国内职业倦怠的研究对象多以教师、护士、警察为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专门针对法官职业倦怠的成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但据有关调查显示,国内法官群体已成为职业倦怠的高危人群。[1]而法官的职业倦怠不仅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热情,而且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整体形象。因此,全面认识法官职业倦怠,努力寻找其产生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和缓解,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课题。
一、法官职业倦怠的内涵及危害
(一)法官职业倦怠的内涵
职业倦怠(occupational burnout),也称工作倦怠,国内也有翻译为“工作衰竭”、“职业过劳”。截至1982年至少已有15种概念被提出。尽管关于职业倦怠的概念众说纷纭,但这只是体现了研究者关注层面和角度的不同。目前,东西方研究者通常采用国际职业倦怠研究领域的权威Maslach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情绪衰竭、去人性化以及低成就感三个角度对职业倦怠进行概念化操作。即(1)情绪衰竭。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个体压力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无法轻易地处理周围的问题与要求,因而感到精疲力竭,丧失了工作的情绪资源,表现为疲劳、烦躁、易怒和紧张。(2)去个性化。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人际关系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以不带感情与冷漠的方式或者态度回应周围人群,表现为对工作对象和同事的疏远、冷淡、漠然和愤世嫉俗。(3)低成就感。它代表着职业倦怠中的自我评价层面,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有一种低成就的感受,缺乏成功的体验,表现为与他人合作时能力不足,以及完成工作时能力不足所产生的工作能力上低成就感和工作意义上的低成就感。通常意义说,职业倦怠是指由工作压力引起的以身心极度疲惫为主要标志的综合反应。[2]法官职业倦怠就是法官由工作压力引起的以身心极度疲惫为主要标志的综合反应。
(二)法官职业倦怠的危害
法官职业倦怠不但会直接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甚至厌弃工作,最终对个人、单位和国家都产生很多不利后果,危害非常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