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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四、宪法爱国主义与中国的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

  
  上述的讨论已经表明,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必须完成的根本任务,首先在于实现公民在归属感上从对民族忠诚向对国家忠诚的转换,因为这是一个人“成为现代公民的先决条件,也是所有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 ( A·D·史密斯,1992:490)而如果以此为标准的话,当下中国的国家统一以及公民的国家认同与爱国主义同样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就当下中国的爱国主义而言,实际上依然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

  
  如果回顾1990年以后的现代中国史,我们对此会有更为直观的认识。从1993年引起轰动的电视连续剧《北京人在纽约》,到1996年由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可以说不》一书畅销,到1999年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所引发的游行和抗议,再到最近的《中国不高兴》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18]民族主义已不仅仅是民间的呐喊,而且多数时候获得了政府的支持。

  
  当然,人们惯常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并非是汉族的民族主义,而是中华民族的民族主义。不过这仅仅是产生于近代的一种理论和主流的意识形态而已,而且直到当下,也没有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就谈到了民族问题,但是其所使用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而且在宪法文本中始终使用的是“中国各族人民”这个词汇,尽管其不断与“中国人民”这个词语交替使用。“中华民族”这一词汇并没有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甚至共和国立国之正当性基础的表述中,也没有例外: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在过去的60年间,力图化解国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矛盾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费孝通, 2003)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当一个民族处在恢复自信和重建辉煌阶段的时候,是需要一种民族精神来支撑的,当社会内部的分化导致不同阶层、地域出现巨大落差甚至裂痕时,民族主义也可以使人们更多关注他们的共同利益。然而,诚如上文所论证的那样,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而且在一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除了武力、文化、传统以及血缘联系之外,一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乃至宪政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浓缩一国的政治文化的宪法才能完成此一重任。藉由宪法这一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也应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宪法爱国主义是否只是一个“西方的故事”而不适用于中国国情呢?这一质疑应当说是相当有力的,因此应当认真对待。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看看西藏问题在2008年的发展,我们就会增加很多信心。胡锦涛主席(2008)谈到西藏问题的时候表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西藏的自治根本就不是问题。”

  
  而达赖(2008)接受新加坡《星岛日报》专访时,称他的目标是“中国宪法内‘真正的自治’,而不是独立;他不赞成‘藏青会’使用暴力谋求西藏独立。”

  
  我们暂且不论两位领导人(如果我们把达赖也算作领导人的话)提到宪法的目的,一个前提性的共识是,他们都诉诸了宪法来作为立论的根据和自身论证正当化的来源。

  
  所以,在文章的最后,重申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或许并非不必要,即建立于民族主义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并非自古就有,也并非天经地义,更不是毋庸置疑的“大写”的真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这一问题来说,民族主义是也仅仅是一种可能的答案。尽管这种答案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两百年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与生俱来的“天性”已经使得其不再可能独自担当完成社会整合这一重任,诉诸宪法爱国主义固然并不是惟一的选择项,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因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团结还依赖于其他重要的条件,比如内部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的不断密切以及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为此,我们所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理性对待民族主义,更需要进一步厉行法治、保护人权,推动现行宪法向“规范宪法”发展,并最终在此基础之上重构自身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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