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其次则是对“民族”概念的重新认识。在该理论下,民族更应当被理解为公民组成的民族,而不再仅仅是血缘共同体。正如哈贝马斯所评论的那样,“公民民族的认同并不在于种族—文化的共同性,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这里,公民身份的共和主义成分,与一个前政治性的通过血缘、共同传统和共同语言而整合的共同体的归属性,完全分开了”。(哈贝马斯,2003:658)

  
  他以瑞士和美国这样的多元文化社会为例证明,生根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文化亦可以培养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战后,生活在联邦德国的德国公民对德国的认同以及由这种认同而生发出来的爱国主义,同样是以对《基本法》所确立的规范价值的认同为基础的。在其看来“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所培育的只是一种宪法爱国主义的公分母,它使人们对一个多文化社会的各部相同但彼此共存的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和整体性这两方面的敏感性都得到加强”,因此“民主的公民身份不需要根植于一个民族(Volk)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ät)之中:自由——民主国家的社会联合应当是法律的、道德和政治的,而不是历史的、文化和地域的。”(哈贝马斯,2003:664)

  
  再次,集体(国家)认同与社会团结的根基的重构。传统上的集体(国家)认同所赖以立足的基础通常在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糅合这一切因素而形成的民族主义。然而诚如上文指出的那样,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多是基于出生和血缘关系而自然而然形成的前政治性的共同体,构成该共同体的成员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成员。这种集体认同尽管成功塑造了民族国家,然而却不足以应付其内在的“暴虐”,因而亟需在“后民族时代”需找“替代品”。宪法爱国主义所塑造的现代集体认同则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所力图实现的,就是通过以保障人权、维护多元为核心的政治文化来统合一国范围内不同族群之间的差异性。当然,这种政治文化不可能自然而然形成,而是需要有意识的培养和建构。这一点并不应当引起人们的惊奇,因为几乎所有的集体认同都是人为培养和建构起来的,民族主义也并不例外。(哈贝马斯,2002b:22)[15]

  
  最后,社会团结和公民的爱国主义亦将得到重构,而且更加理性却不失激情。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下,社会成员经由宪法所认同的民主政治文化而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公民摆脱了托克维尔(1988:268)所批判的那种“不做任何推理,只凭信仰和感情行事”的“本能爱国心”,[16]转而把爱国主义建立在对于一国民主政治文化的认同的基础之上。

  
  当然,宪法爱国主义并非获得了人们的一致赞同,事实上,对宪法爱国主义的质疑、异议甚至诋毁自其诞生起就一直不绝于耳:有人认为认为它实际仍是 “极权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变体或传统民族主义学说的倒转,并仍将重复民族主义所挥之不去的惯常问题;有人却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学院派”的宪法爱国主义有一种民族上的和情感上的“禁欲”,会把民族问题留给更加阴险的政治势力;还有人认为宪法爱国主义并不必然成为各种民族主义中的一种,但它是一种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比民族主义更坏的“公民宗教”,其最终会导向一种个体的非自由;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轻蔑地认为,宪法爱国主义不过是一种社会哲学家的空想,“给教授们准备的爱国主义”,是一种“用来遮盖分裂鸿沟的聊以自慰的绣花毯”,甚至是一个“政治手淫的时髦观念”。 (Jan-Werner Muller , 2007, 2008(a):125—126,139)

  
  这些批评尽管并非全无道理,宪法爱国主义能否找到一个更加坚实的基础,并在普适性与特殊性之间找到理想的“黄金分割点”依然需要后人不断努力。然而,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宪法爱国主义并不像有些批评者所想象的那样,将抛开各国人民现有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进而凭空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或者任意创建一个新的国家。[17]因为宪法爱国主义力图在尊重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和确保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施行为己任,进而形成结合了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的政治文化,并且这种政治文化将得到国家宪法的最终确认。如果该理论得以实现的话,不但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而且成为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其就如同托克维尔所说的理智的爱国主义一般,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托克维尔,1988:26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