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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不过,作为一种理论,哈贝马斯所持有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并不完善,扬-维尔纳·米勒就曾指责说,“在先前的讨论中,即便是像何为宪法爱国主义这样最为基本的问题,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承载了多少规范性的内容,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甚至关于宪法爱国主义应该服务于何种总体目的常常也是不清楚的。”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依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对宪法爱国主义有效性的哲学解释。”(Jan-Werner Muller ,2008b)

  
  他认为,尽管英语世界通过对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作的翻译,已经广泛接受了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但其拥护者通常是通过详细解说哈贝马斯的著作而不是提供一个独立的理论来为宪法爱国主义进行辩护。

  
  对于这种现状,扬-维尔纳·米勒显然不满。为此,米勒试图阐明和提供这样一个独立于哈贝马斯关于现代化和理性化社会理论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者至少提供该独立理论的基本要素以及其规范性的建构基础(normative building blocks)。其所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尽管相当温和,但是其中包含了一种与众不同的道德诉求。在米勒的版本中,宪法爱国主义“既不是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的一个简单的变体,亦不仅仅是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的一个子范畴,更不是某种激发大范围平等主义进而形成社会团结的社会经济政策的来源。……“宪法爱国主义的目的是确保(enable)和坚持法治的自由民主形式,同时使平等的公民之间可以相互证明(justify)。介于普遍与个殊之间的具体的宪法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应当成为爱国主义所依凭的对象。”(Jan-Werner Muller ,2008b)

  
  由此观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宪法爱国主义已经不再专属于某一个人,而具有了自我发展的能力。当然,由于当下德文世界、英文世界以及中文世界对于宪法爱国主义的讨论主要还是基于哈贝马斯的理论进行的,所以本文也遵循这样的路径。不过,其他学者对于该理论的贡献我们也将予以重视。

  
  (二)政治文化与宪法爱国主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近代民族国家的成就在于,它同时解决了这样两个问题:即在一个新的合法化形态(Legitimationsmodus)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更加抽象的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soziale Intrgration)。”(哈贝马斯,2002a:131)然而,民族国家所存在的问题在于,人们惯常所感知和理解的民族却仅仅是“一些血缘共同体,它从地域上通过栖居和相邻而居而整合,在文化上通过语言、习俗传统的共同性而整合,但没有在政治上通过一种国家形式而整合。”(哈贝马斯,2003:657)

  
  这种基于前政治的“出身共同体”(Abstammungsgemeinschaft)而聚合在一起的民族,由于缺乏政治整合因此没有能形成良好的政治文化,实际上是不足以维系一个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哈贝马斯曾经追问,对于一个已经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而言,“既然这些因素(语言、习俗、传统——笔者加)从一开始就没有能防止国家的分裂,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一定是国家统一的条件?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统一是脆弱的。这样的统一也许有经济或其它理由,但难免因经不起考验而再次分裂。”(哈贝马斯,1992)

  
  所以,对那些由于民族主义等原因面临分裂危险的国家或者已经分裂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最亟需的就是寻找一条能够重构民众对国家认同的新的理论学说,民族主义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担此重任了。

  
  学者们对于“民族主义替代方案”的建构是多种多样的。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试图将自由主义引进民族主义,进而以自由民族主义来中和或淡化民族主义本身所具有的暴虐倾向;[11]泰勒(Charles Taylor)强调了一个特定文化共同体的爱国主义对于民主的价值,而在罗尔斯(John Rawls)看来,宪法及其基本原则可以构成拥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公民的 “重叠共识”,公民依凭此共识即可以形成公民认同。哈贝马斯在批判和继承三位大师的基础之上,试图从“政治文化”概念入手,经由“宪法爱国主义”取代现有的民族国家认同模式,从而解决此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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