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三、 宪法爱国主义的解决路径

  
  所以,我们最亟需做的就是,重新寻找一种新的理论模式,这种理论模式不但要能够解决公民乃至民族对于国家认同的问题,而且还要解决公民由国家认同所激发出来的爱国主义情感,从而最终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有机团结和统一。宪法爱国主义正是呼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并针对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提出了新的解决路径和方案。

  
  (一)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提起宪法爱国主义,人们最容易想起的就是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然而,实际上,这一理论并非他首创——德国的斯滕贝格尔(Dolf Sternberger)才是第一个使用“宪法爱国主义”的学者,也并非他“别无分店”地持有该种理论,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 Müller)等人就试图区别于哈贝马斯以建立拥有更为系统和全面的宪法爱国主义学说。

  
  早在1959年,斯滕贝格尔就已经在思考一种“宪法国家的爱国情愫”,之后,其又提出了对国家的友善(Staatsfreundschaft)这个观念,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诞辰三十周年时,斯氏开始明确使用“宪法爱国主义”这一概念。不过,在斯滕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版本中,对国家的理解较少依据成文宪法,而更多地被理解为黑格尔式的公共伦理生活规范,其生命和精神是孟德斯鸠式的“法的精神”而非任何实际制度。为此,施氏一直追溯到了亚里斯多德那里,希望从古典共和所要求的“城邦的善”中找到宪法爱国主义的起源和历史合法性。斯氏后来认定,最迟到18世纪末,所有的爱国主义都是“宪法爱国主义”,其意义是对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热爱。所以斯氏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实际上是“对联邦共和国的民主制度的一种效忠,一种为西德政治体的权利与自由成就而骄傲的共和意识。”[10](Jan-Werner Muller,2008a,118—120)

  
  尤尔根·哈贝马斯,这位战后德国最杰出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参加了西德1960年以来的每一次主要学术论战,特别是那些触及联邦共和国自我政治理解的争议。也正是在这些论战中,哈贝马斯借鉴了施特恩贝格尔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最终成为该理论“最突出的鼓吹者” 并使其在德国内外受到了广泛的讨论与赞誉。不过哈贝马斯“一方面把它通俗化了,同时也改变了它的含义。”在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中,尽管其依然坚持施氏对“宪法爱国主义是对政治原则的一种有意识的肯定”,但其更要求公民藉由批判性的反思而发展出“后传统认同”(post-conventional identities),这种认同应当聚焦于更具普世主义的“权利和民主程序”,而非特定的传统、历史、社群、语言。关于哈贝马斯版本的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我们将在下文着重讨论,这里不再赘言,需要强调的是,哈贝马斯之所以能够在战后德国的多数论战中胜出,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他对宪法爱国主义理论的维护与发展。

  
  不过,这种诞生于战后分裂的德国的理论,依然经常被看作是对于“正常”民族认同勉强的替代品——一旦实现了国家统一,该替代品似乎就变得多余。到了1990年代,其命运出现了转机,当德国内外的观察者们开始把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种在日益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实现公民认同的具有规范性和吸引力的形式时,这一理论实现了其自身的复兴:一些学者试图将作为一种“公民身份”概念化的宪法爱国主义提升到超国家层面,进而开始明确呼吁“欧洲宪法爱国主义”;另外有些政治家认为,宪法爱国主义能为战后存在严重分歧的社会提供归属和统合(belonging)的形式,比如,波斯尼亚穆斯林的首领就明确地呼吁一种泛波斯尼亚的宪法爱国主义。(Jan-Werner Muller ,200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