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总是合理的。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允许公民对权威说“不”(当然是在维护公民权利的意义上)。如果,一个法律不允许人说“不”,而只强调服从服从再服从,那这个法律只能是“恶法”——毕竟,法,也是人制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梭罗写出了他的政治学名篇《论公民的不服从》,来论证公民的抵抗权。
在任何国家,国旗都是最重要的民族象征。而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燃烧美国国旗不能被宣布为非法:因为它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是公民表达抵抗权的形式。抵抗权,也不只是简单概念上的反抗、暴力。它有多种抵抗的形式,从服从,到不服从,一直到暴力革命。
服从也是表达抵抗的形式。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以服从雅典当局的审判来反抗不人道的法律,也表达他对雅典城邦的爱之深责之切。迁徙、不执行、抵抗,都是抵抗权的表达方式。暴力革命是公民对国家抵抗的最高形式。当一个国家堕落为黑社会的扩大版时,它对社会成员的掠夺与压迫总有被暴力革命的那一天。
三、法治精神
哈里对税务局的“战争”,是在美国宪法“合宪”基础上的“战争”。哈里的目的,一是为了表达对税务局不公制度的不满,二是为维护自己的房子,三是深层结构上在
宪法的框架下改变维护作为公民权利的“抵抗权”。
法治精神,绝不仅仅是跪在街头拦轿喊冤(尽管这种行为在简单意义上,具有一丝眼球效应和可怜情节),而是拿起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反抗权。可是,在社会结构固化的背景下,公民往往很难行使反抗权——因为,这是对抗政府的权威。在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其实连拦轿喊冤的机会都欠奉,因为领导出巡是有警车开道交通戒严清场清路。没有办法之下,或者继续忍受,或者写信上访、进京上访。结果或者是被关押,或者是没有回音,或者是很微小的一部分,受到领导人的重视,而以“专案小组”的形式(实则是人治精神),解决问题。而,这个结局不过也是为领导人抹上“亲民”“关心农民工、矿工”等政治奖状。悲剧的代入感,还将继续进行下去,直到法律精神被虚耗殆尽。这个时候,就可以期望政治转型与社会变迁,给法治带来的有益转折。
同为小人物的我们,遭遇不公时潜意识里应该都少不了暴力反抗的想法。当然,个人有理智,社会却有法规在管着。我们不能像哈里那样“英雄无敌”,毕竟美国精神的银幕形象无法在现实背景下,获得观众的模仿。美国法律的精神,也距离我们非常遥远。在“抵抗权”的现实意义上,哈里的“战争”是政治博弈与社会制度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此,我们应该期待着,并努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