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构成了约束,民主就不能简单理解为推进“平等”价值,因为人民民主包含了对敌人的专政,而人民与敌人的划分并非基于财产,而是基于政治,即德性、政治立场或宗教使命。社会主义民主意味着有德性的人越多越好(即对资本家、旧知识分子进行的思想改造),它虽然强调人人平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是人人都可以拥有德性。社会主义民主实际上复活了古典共和派的政治信念(有人说儒家的政治伦理信念,有人说民粹派的信念),强调公民德性并将古典共和派根据公民德性做出的公民与非公民的不平等转化为人民与敌人的不平等。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在创宪立国之后向“常规民主”的转化中,面临的困难就在于如何将人民与敌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保留在宪政国家内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秩序中。而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挑战就在于无视人民与敌人等级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基于德性、革命性或先进性的政治统治,而主张在人人平等基础上通过选举这种程序技术来产生统治者。正是为了回应法治的这种可能挑战,社会主义民主在创宪过程中制定的社会主义宪法就必然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它必然构成对民主和法治的“先定约束”(pre-commitment),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体现出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的精神气质和法律技术。可见,在政治民主概念传统中,关键不在于如何做“主”,而在于怎样的“民”来做主:究竟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民”,还是以政治德性或政治使命为基础的“民”,究竟是理性的、有教养的“民”,还是容易受到激情煽动和利益引诱的“民”,这构成了民主问题的核心争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就在于社会主义宪法试图通过确立经济公有制、政治民主集中制和文化思想教育,确保人民始终保持着德性和先进性,并使得这样的人民能够始终当家做主。由此,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强调“民”的政治德性,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构成“德性的统治”。
在这样的政治传统中,“人民”(people)与“大众”(themass)或“大多数”(themajority)之间建立了某种天然的亲和性,由此使得作为政治哲学概念的“人民”与作为社会科学概念的“大众”或者“大多数”之间构成了看不见的紧张。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而言,如何提升人民/大众的政治德性无疑成为内在的政治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公有制经济就变得异常重要,因为它是限制私有财产并由此消灭自私自利的根本制度,而经济民主也是在这个情况下获得了发展,同时,正是为了维持这种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教育领域的民主化也势在必行,“文艺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民主化无疑遏制了高深文化的发展。可见,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在领域上和技术上出现多样化,是由于它必须解决一个难题,即实现“六亿神州尽舜尧”。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一个妥协的办法就是“人民”的“去阶级化”,将“人民”逐步等同于“大众”或“大多数”(如“三个代表”),这样一个“去政治化”或“去道德化”的趋势,与自由市场和法治秩序相互促进,使得“大众”对“人民”构成了巨大的消解作用。其中,在教育文化领域,努力的方向也不再是引导大众阅读马列经典或进行“评法批儒”,在高深文化中提升大众的精神境界,而是顺着“大众”喜闻乐见的民间文化、大众文化并以大众民主的名义推动“文化民主化”。正是在这个方面,自由和法治在不断削弱社会主义民主的道德和政治基础时,不仅引发思想文化的平庸化、低俗化和娱乐化,而且导致形形色色的后现代文化对自由和法治本身的解构。当下中国某些所谓的“自由派”和“新左派”固然在政治上、经济上持不同的立场,但在文化的“欲望生产”上以及解构国家的政治和道德基础上却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如果说民主可以展现在不同的领域中,那么在不同领域中的民主化可能是相互矛盾的,“文化民主”可能对“政治民主”形成腐蚀。“民主国家最终不能依靠其宪政体制来维持自由。它只能依赖信念和文化,而这些信念和文化是其政治、法律和文化精英,以及这些精英所负责回应的公民们所共同持有的。”(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83页)而“文化民主化”导致的后现代文化在不断地瓦解着精英和大众“共同持有”的信念和文化。今天,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正在经历着自由和法治的缓慢驯服,“德性共和国”正在缓慢地经历着软着陆的过程,可是离开了道德价值和政治信念乃至文化传统的支撑,“人民共和国”试图最后着陆的“自由”基石会不会变成无所着落的虚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