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民主四讲》这部书在“破”的同时,也在试图去“立”,即鼓励“真正的民主主义者”探索怎样的制度形式才是“真正的民主”。换句话说,《民主四讲》在否定了民主的“好或坏”的同时,实际上肯定了民主的“真或假”。《民主四讲》对当代西方民主,尤其是美国民主的批判,就在于证明了这种民主是“假的”,是“民主的异化”。那什么是“真正的民主”?“真民主”与“假民主”的区别何在?《民主四讲》在结尾实际上给出了两个基本标准:第一,在民主实现形式上,是采取广泛的民主技术,还是采取以“选主”为主轴的体制,前者乃真民主,后者乃假民主。这个标准之所以成立,在于第二,在民主的实质上,是“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民主,是广泛参与的民主”,还是“向有产者做出巨大让步”的民主,前者乃真民主,后者乃假民主。这两个标准是结合在一起的,西方民主之所以走向以“选主”为主轴的方式,是因为“选举”是有产者在政治领域中操纵无产者的“看不见的手”,恰如“市场”是有产者在经济领域操纵无产者的“看不见的手”。而在这两个民主标准的背后,还有一个更深层的标准,即是“拓展想象空间”,“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民主”,还是“盲目采用西方舶来的那些民主模式”,即资产阶级民主,这才是“真民主”与“假民主”的根本区别所在。正是在这种社会科学方法的基础上,民主的“好、坏”问题就从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政治哲学问题,变成了事实层面上的“效果”问题,从而使“规范”与“事实”之间形成了张力。
可见,社会科学方法本身隐含了规范的价值分析,而在《民主四讲》中,这种规范价值就是“广泛的民主”,即民主越广泛越好。这实际上隐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民主的领域越广泛越好,不仅应当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且应当适用于经济、文化和私人生活领域;其二,民主的技术越广泛越好,不能局限于选举,而应当包括抽签、协商、评价等各种公共参与方式。《民主四讲》将民主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理念,试图把“民主”从资产阶级民主所限定的政治领域和竞争性选举牢笼中解放出来,从实施的领域到实施的技术,都要将民主进行到底。但问题是,“民主”在政治、经济、家庭、文化等不同的领域中的运用是否要受到这些领域的内在属性的规定从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民主如何在这种分散化的运用中构成总体化的趋势?具体而言,政治领域中可以采用选举方式来产生领导人,那么在大学是否也要选举产生校长?如果司法过程中可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陪审员,是否能证明企业管理中也要采取“老中青三结合”?如果说政治民主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那么,家庭教育是否也要贯彻民主同意理念,大学教育是否要建立在学生的同意之上呢?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规范意义上的规定性,这正是《民主四讲》给我们提出的问题。一句话,在《民主四讲》之后,我们有没有能力思考民主?我们如何思考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