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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构成真实职业资格:


  

  (1)考虑生理因素,工作的性质要求由男性完成;或者戏剧表演或其他娱乐活动,为了真实性,需要由男性完成的。[11](2)工作需要特定性别的雇员来完成的,如果(a)工作中可能涉及身体接触;或(b)在私人家庭工作,可能涉及身体接触或者知晓他人生活隐私;或(c)在有身体暴露或使用卫生设施的场合,例如厕所的清洁人员。[12]该规定强调的是雇用特定性别的人是雇主所必要的。(3)工作要求雇员居住在雇主的场所,该场所没有独立的睡眠和卫生设施,也没有理由希望雇主提供独立的设施,[13]因此需要特定性别的雇员的。(4)工作是在性别单一的机构例如监狱、医院完成的,考虑这些机构设立的主要属性,工作需要由相同性别的人来完成的。[14](5)工作岗位主要是为个人提供服务,以提高他们的教育或者福利,而与服务对象同性别的人可以提供最好服务的。[15]例如,雇主雇用女性雇员经营服务于未婚母亲的中心。(6)工作需要在英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完成,这些国家的法律或者习惯规定这些工作不适宜由女性完成的。[16](7)工作必须由已婚者从事的。[17](8)属于对女性就业法定限制的。


  

  三、英国反就业歧视法的法律救济


  

  (一)时效


  

  原则上,受害人必须在雇主的歧视行为发生时起三个月内向雇主提起诉讼,否则雇佣法庭不会受理案件。性别歧视的案件和种族歧视的案件适用同样的诉讼时效三个月。但雇佣法庭可以突破该时间限制,如果法庭认为这样做是公平时。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反歧视法案件中的重要内容。原则上,举证责任由主张歧视发生的一方负责。这可能给原告造成很大负担,因为很多场合被告不会说出采取歧视行动的真实理由。因此,通过多年的努力,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担采取了如下立场:如果从雇主的行为可以推论出歧视的存在,那么应由被告举证推翻这种推论,证明自己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其他原因。[18]除了法院的判例,欧共体《举证责任指令(Burden of Proof Directive 97/80/EC)》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改变性别歧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义务。为了实施该指令,英国于2001年通过了《性别歧视(间接歧视和举证责任)条例》。根据该条例,如果从原告提供的事实,雇佣法庭可以推断出被告实施了歧视行为,在缺乏充分的解释时,雇佣法庭会支持原告的主张,除非被告能够证明没有实施歧视行为或者行为不应被视为歧视行为。[19]有关种族歧视的案件适用的证据规则和性别歧视案件的规则类似。法院和雇佣法庭的立场是一致的,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表面的证据,被告就要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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