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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政院到行政法院

  

  评析:本案是以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行政法院判决原告获得胜诉,撤销行政官署的诉愿及再诉愿决定。本判决明确了只有依法组织的官署所为的行为才可属行政处分,只有对行政处分才能提起诉愿,并且明确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此外,从案件情况看,本案被告应为四川省政府,现把双流县政府列为被告似有不妥,莫非印刷错误?


  

  以上是关于民国时期平政院制度和行政法院制度若干问题的回顾和追溯。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从立法到司法都曾进行过,并围绕它引起过较广泛的争论,作为存在了几十年、并且在宪政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不应那么快就被人遗忘,况且它经一定改革后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一直在运转。行政诉讼制度的引进和创建,应是民国时期法制建设中值得称颂的一件大事,而引进以后没有产生应有的效果却也是应该正视的史实。对此,简单地归咎于这一时期政权的反动和立法的缺乏诚意虽然容易,但这决不是完全充分的理由。行政诉讼选择何种模式更加适合中国的土壤 [57],行政诉讼的实施需要怎样的法制环境,行政诉讼又如何能实现保障民众权益、促进行政合法化的目的,这些都是探究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以后应该引起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作者简介】
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原文载于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律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经查阅《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张树义主编,时事出版社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教程》(柴发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姜明安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 1990年版)、《行政诉讼法教程》(胡玉鸿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行政诉讼法学》(杨海坤编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行政诉讼法学》(林莉红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约20部有关行政诉讼的教材和著作,发现有此方面内容的不到一半,而且对此介绍最多的也只有约1500字。查阅中国期刊网1997年至2000年有关行政法方面的论文有2800余篇,但没有一篇论文具体专门阐述民国时期行政诉讼制度。而武乾先生的《论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可能是近来涉及此领域内容最为详尽的一篇论文,但可能是受篇幅所限之故,使人产生些许意犹未尽之憾。
该书由三民书局于1993年出版,属于专题论文汇编的论著,从历史的角度对近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加以阐述的主要是《我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平政院》及《国民政府时代之行政诉讼制度》两篇文章。
参见林纪东著:《诉愿及行政诉讼》,正中书局1983年版,第128页。
参见管欧著:《行政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534页。
参见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二),1990年版,第386页。
参见涂怀莹(浩如)著:《行政法原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677页。
该书由政治经济社于1906年出版。
该书由湖北法政编辑社于1905年出版。
该书由日本东京并木活版所于1905年印刷。
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8-91页。
关于《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条文及其前言,参见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48-251页。
参见《民立报》,第438号,1911年12月29日,第1页。
该草案刊登于《民立报》,第467号,新纪元(1912年)1月27日,第1页。
参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4页。
参见马君硕著:《中国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271页。
参见管欧著:《行政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530页。
载《民立报》,第486号,1912年2月22日,第2页。
载《民立报》,第505号,1912年3月12日,第2页。
载《民立报》,第511号,1912年3月18日,第2页。
载《民立报》,第514号,1912年3月21日,第2页。
参见前引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第257-258页。
系1913年5月由统一党、共和党、民主党合并而成,当时梁启超为理事,不久进步党内部发生分裂。
参见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文集”的第11册,第59-82页。该草案共计95条,分11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国民特会、国会、总统、国务员、国家顾问院、法律、司法、会计、附则。从该草案的体例上看,其最大的特点是专章设有国民特会、国家顾问院、法律三章,同时没有设立地方制度一章,认为地方制度由法律规定已足够。该草案还刊登于《法政杂志》第3卷第4号(1913年)上。
参见刊登于《法政杂志》第3卷第5号(1913年)陶保霖所著的“评宪法起草委员会议决各项”,其中谈到大纲所规定的不设平政院而以司法机关兼行政审判的内容时,作者评论道:“欧洲大陆制,凡行政诉讼,特设官厅审理,其意在使行政权独立,不与司法权相混。惟英美制不特设官厅,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亦由司法机关审判,与寻常民刑事件无复区别。吾约法第10条采大陆制,今宪法委员会又改从英美制。……惟行政事件所适用,为各种行政法规,与司法事件之适用刑法民法等者,确有不同,则司法与行政,以性质上言,确不宜混同者一也。民刑诉讼之结果,为回复权利及适用制裁法,与行政诉讼之效力可以拘束行政官厅者不同。此以效力上言,不宜混同者二也。况行政诉讼之被告为行政官厅,若以民刑诉讼之程序行之,实有司法侵入行政之嫌,为破坏三权分立之原则。且今日行政专横,凌轹司法之习未除,欲使人民受行政之损害者,转而求直于司法官之前,亦事实上有所不能。故宪法若能特设行政审判厅,其保护人民之功效,必较保护官吏之程度为多。今宪法委员会随改约法之规定,不知其用意如何,而究未可谓适当也。”
当时袁世凯即反对这种规定,认为这不但与《临时约法》的规定不符,并且会导致法院牵制行政官吏,袁世凯的根本目的不过是要为行政部门争权,他的意见为各省的都督和民政长官所赞成。于是他在1914年3月公布《平政院编制令》,规定平政院直隶于大总统,并赋之以纠弹官吏之权。参见陈之迈著:《中国政府》(二),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88页。
所谓荐任,是指辛亥革命以后到解放以前文官的第三等,在简任以下,委任以上。
关于该条例的全文,参见陈启钊编:《诉愿法令汇编》,中国书局1933年版,第201-205页。另,前引林纪东著《诉愿及行政诉讼》第130-135页也有这一条例的全文。
关于该法的全文,参见前引陈启钊编:《诉愿法令汇编》,第205-210页。
该法至1947年被废止,从其1890年开始实施至被废止的五十多年间,尽管关于修改此法的议论不断,但真正被修改的只有一次,即1916年对它作了一次修正,体系和条文数均没有变化,只是内容有一些小的变动,如在第24条增加规定法人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关于1890年的《行政裁判法》的全文,参见《东方杂志》,1907年第3期,第136-142页;关于1916年修改后重新颁布的《行政裁判法》的全文,参见美浓部达吉著:《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69-276页。本文比较所依据的是未经修改的法律条文。
参见《平政院编制令》第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日本《行政裁判法》第17条。
关于该法全文,参见前引美浓部达吉著:《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第276-277页。
魏玛宪法107条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应依据法律,成立行政法院,以保护个人权益不受行政官署之命令及处分的侵害”。
参见白鹏飞编:《行政法总论》,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第276页。
参见《(中华民国)政府公报》,第682号,1914年3月31日。
参见前引吴宗慈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第158页。
转引自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第391页。
参见前引管欧著:《行政法论文选辑》,第533页。
参见前引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第277页。该书第278至295页还就平政院受理案件种类、审理结果、陈诉者省籍分布等作了具体分析,并摘录了其中的一些案例。
陈之迈著:《中国政府》(二),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88页。
全文见吴宗慈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第76-78页。
具体参见吴宗慈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的“附编 论坛异同集粹”,第145-159页。
参见吴宗慈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第145页。
参见吴宗慈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前编),第194页。
参见《国民政府公报》,1928年10月20日,第1号。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5页。
朱采真著:《行政法新论》(上编),世界书局1931年版,第215页。
参见林纪东著:《诉愿及行政诉讼》,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117-119页。
关于德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222页。
日本于1946年《日本国宪法》对此有了原则规定,1948年的《国家赔偿法》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备;英国关于这一制度的首次立法包含在1947年的《国王诉讼法》之中;美国对这一制度的明确规定出现于1964年的《联邦不法行为请求权法》。
尽管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在数量上相形见拙,但还是存在的。在民国初期就有这样的案例,如刊登于《法政学报》第1卷第1号(法政学报社1913年版)的“京师地方裁判厅判决孙鸿钧诉财政部违约夺路一案(民国2年8月9日)”。
1914年5月公布诉愿条例,同年7月公布诉愿法,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30年3月公布新诉愿法。
参见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第388页。
本表格引自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第313页。
由上海法学编译社1948年出版,共辑录了自1933年度起至1947年度6月为止的90个案例。
参见《行政法院判决汇编》(第4辑),三民印务局1936年版。
参见上海法学编译社1948年出版的《行政法院判决汇编》。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其中的得失,学者们一直比较关注,他们提出了许多的建议。其中,就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要克服现行行政诉讼体制弊端,应建立全新的行政审判和执行机制,制定《行政法院组织法》,建立行政法院。参见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兼论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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