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PC与法律诊所看英美两国法律实务教育的差异
吴如巧
【全文】
自西南政法大学于2006年在大陆高校中率先引入和启用LPC法律实践培训课程之后,大陆其他高校也相继开设了此类法律实践培训课程。在此之前,大陆高校借鉴美国经验,普遍开设了“法律诊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教学。目前,大陆高校的法律实务教育主要采取上述两种形式。虽然同为法律实践课程,但LPC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不完全相同。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认识二者的不同之处,并可以透过它们,窥探英美两国在法律实务教育方面的差异。
LPC的全称为Legal Practice Course,即法律实践培训课程,其最早源于英国。众所周知,英国的法官、检察官基本都出身于律师,因此,律师构成了英国整个司法界的核心和基础。英国历来崇尚精英司法,与他国相比,其律师资格的获得途径别具特色。在英国,法律的学术教育和律师的职业教育严格区分。对于有英国法学学位的申请人,首先要将其学历证明提交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经过认证后由律师协会把申请者接纳为协会的学生学员,接下来才能进入下一必经程序,即法律实践培训课程(LPC)的学习。法律实践培训课程与法学学术教育不同,其强调培养学生成为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实际技能,因此其所开设的核心课程就包括怎样进行法律研究、会见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谈判技巧、律师的财务问题等。除了教授学员法律知识外,法律实践培训课程还向学员传授律师的职业准则、行为规范、工作方式、处事礼仪和执业技术等。从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到如何检索一个案例,法律实践培训课程无不注重培养学员具备作为一名未来的律师所需要的技能。法律实践培训课程有全日制一年和业余学习两年两种方式,上课以20人左右的小班授课为主,并以大量的模拟方式进行教学,如模拟会见客户、模拟辩护等。教材则由英国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也译为“律师公会”)教师专门编写。在完成法律实践课程的学习之后,申请人须在一家事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导师的带领下学习执业经验,从事辅助性工作。两年实习期满,经过律师协会审核认可之后,实习律师将成为正式事务律师。不难发现,法律实践课程设立的目的,是要保证实习事务律师在实习合同开始之前即具备有效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英国法律实务教育课程除LPC之外,还包括BVC课程。BVC(Bar Vocational Course)课程全称为出庭律师职业训练课程,其与LPC课程在课程设置等方面都是类似的,不同之处在于BVC课程的学习只有全日制一年这一种方式。另外,BVC课程与LPC课程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也不相同。LPC课程面向的是有志于成为事务律师的学员,而BVC课程则面向今后将成为出庭律师的学员。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英国的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与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在执业资格的取得、业务范围、行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均迥然有异,形成了独特的二元化律师制度。除中国香港地区外,英国的这一律师分立制度并未被其他国家和地区移植或效仿,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中独树一帜。不仅如此,想成为出庭律师的学员在结束BVC课程之后,就可以称自己为出庭律师了,但其若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则尚需在出庭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一年,这也是与LPC课程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