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几点看法
陈光中
【全文】
“检察官客观义务”并未作为正式的名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中出现,但其精神已经在上述法律中有明显的体现。目前,法律界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文章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的领导也先后撰文大力倡导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对此,我深表赞同。
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不仅应当履行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而且应当超越这—职能,代表国家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成为国家法律的护卫者。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种理念或原则,其品质独特,主体就是检察官,不是法官,也不是律师。
法官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并不是说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可以不客观。相反,法官在司法中向来被视为公平公正的化身,而要实现公正就必须客观。当我们在描述法官时,通常只提法官应当“中立”和“公正”,而毋须谈“客观义务”,因为“客观”已经融入了“中立”和“公正”的价值之中。律师也不是客观义务原则的主体。律师不代表国家机关,而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直接的义务就是在法律的底线之上努力维护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在对待当事人上没有倾向,保持“客观”、“中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无需遵循客观义务原则。
检察官客观义务起源于十九世纪中末叶的德国,并很快被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认同。德国本身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所创制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能够得到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认可,这应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接受检察官客观义务,那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其缘由了。美国大法官萨瑟兰在伯格诉合众国—案中指出:“美国检察官代表的不是普通的—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政权,他应当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不能仅仅以追求胜诉作为自己的目标,检察官应当确保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从这个特别的、有限的意义上讲,检察官是法律的奴仆,具有双重目标,既要惩罚犯罪,又要确保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这段话清楚地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不仅为了追诉犯罪,更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具有普适价值,因而得到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