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证券业合规履职保障的思考

  
  (二)合规的履职知情权和调查权保障

  
  1、合规的履职知情权保障

  
  (1)授众履职知情权保障

  
  以往大多数证券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缺少控制风险的正向激励,不少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得不到股东的有效制约,直接导致股东、监事会和董事会对合规风险的事先防范与事中、事后检查监督不足。即使在设立合规部门或稽核、风险管理部门的证券公司中,合规人员也往往缺乏足够的知情权。知是行的保障,为此履职的知情权保障急需信息交流渠道拓宽,加强信息反馈。一是建立内部控制信息传递机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为合规履职的良性运作奠定基础。二是设立特别“谏言”奖,确保信息自下而上的畅通传送,为合规履职随时掌握经营风险和运作状况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提高内部控制信息反馈的应知面和共享率,对现有的制度、流程进行不断的梳理、整合和优化。从而达到授众履职知情权保障。

  
  (2)主动履职知情权保障

  
  证券行业的性质决定市场是市场经济中的“最佳风险管理者”。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约束具有如下全面性客观强制性、公平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约束作用于证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既包括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也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既作用于对外业务往来,也作用于内部管理;同时市场价格和市场供求的变动,在市场有效竞争的条件下,都不依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市场约束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规的履职知情权的保障不在于仅是授众,而更应该是主动了解公司相关业务的真实状况。对于经营环境变化速度不断加快,使得本来合规的确定性因素变得不确定性,而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应对这些变化,合规内部的知情权理念也需不断改进。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公司准确及时了解实际的状况,较为准确地预测公司的经营前景,并据以作出准确的决策,合规的履职的知情权必须在标准和内容方面就必须达到更高的要求,也只有这样,合规的履职知情权保障也才能真正超越合规授众知情权保障。

  
  2、合规的履职调查权保障

  
  知是行的前提,行是知的结果。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要充分调查公司重大事项或面对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与规定以及相关指引,提示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向管理层提出建议,并结合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对监管规定和相关指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等情势时需要相应的调查。这就需要合规的履职调查权工作范围和广度有个明确性限定,这样才能保障调查权的可行性。在实践中,就整个合规管理团队而言,其调查权的保障是需要通过识别、评估、量化、监测、报告合规风险,揭示和报告内控薄弱环节,确保内控机制建设和整改措施得到贯彻,确保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风险状况和主要合规风险环节有充分认识;持续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章的发展变化,评估其对经营活动的影响,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等机制来实现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