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定性问题的争论
(自1997年3月14日就已经开始了)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编者按:最近我在“价值中国网站”看到了一篇题为《有关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问题的研究分析》的文章,作者为聂成华(北京大学在校博士生)有如下一段话:
“在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刑法之初,司法界就有人建议单独设立“恶意透支罪”,认为罪名应当符合犯罪构成所反映的犯罪本质与基本特征,33但立法者并没有采纳该意见。有的学者认为恶意透支行为不能为信用卡诈骗罪所涵盖,两者存在很多实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予以处理,……。笔者也认为,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应当独立为罪。”
本人(编者)现在的看法也与聂成华的看法相同,因此在2009年4月7日《论何鹏郭安山许霆三起恶意取款案的一致性》的那篇博文中提出,把恶意透支并入信用卡诈骗罪是一个小小的疏忽。在此聂成华的文章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刑法之初,就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上有了分歧或争论。】
1997年3月14日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刑法(即第1次将信用卡犯罪纳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部
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或称“1997年3月14日的
刑法”)是现行有效的
刑法,也是何鹏、许霆案发期间所适用的
刑法。
自1997年3月14日法律理论界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问题,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一直存在到今天。本人认为上述的分歧或争论就是造成何鹏、许霆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