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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回答是,对于诸如此类的复杂而深重的家庭暴力,通过上述机构或者确实能解决一些主观恶习不太深的人对其配偶的偶尔虐待。但就一般意义看,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实践中,不少妇女声称自己曾数十次地去过村委会、居委会甚至公安机关求解,结果都是越投诉暴打得越厉害;越投诉日子越难过:甚而达到前脚刚离开有关机构,后脚又挨打的地步,而有关人员不可能常随其后或常住其家。至于离婚,对那些暴虐成性的人而言,不但起不了任何作用,反而可能使受虐妇女遭致更大的、危及其全家性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当然我们也承认,实践中也有少量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存续关系后,受虐妇女确实获得了解脱。但这种现象对为数不少的暴虐“成癖”的人而言,是不解决问题的。在他们的眼中,前妻依然是自己之“妻”、因而仍然是自己施暴的靶子,特别是他十分清楚她家人的地址、去向及其他根底,这等于那该死的“前婚”还给了他一把能够随心所欲地镇慑、掌控被虐待人的钥匙。(注:中国多数妇女的物质经济基础及其国内的居住文化传统(特别是农村地区),决定了这些受虐妇女及其家庭难以通过另购住房、举家搬迁的方式来摆脱其恶夫或前夫的纠缠不休,这也是中国妇女们走投无路的缘由之一。)因而,就有关资料显示的实际情况看,离婚后,不少妇女仍然时时生活在前夫的恶魇惊吓之中。


  

  当然,从法律规定上看,此类受虐妇女还可使出其最后一招“法律利器”:那就是提起虐待罪诉讼。但是,众所周知,虐待罪在中国刑法中是亲告罪,一般而言,须当事人自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当事人自己举证非常困难不说,就算她真能提出有力证据,一桩案子由“立案”到“结案”,也须等待数月之久。这期间,自诉人往往已被折磨得死去活来、甚而遭致毁容、丢命乃至焚毁其全家的致命暴力威胁。(注:除非自诉案的被告人被指控之罪行相当严重,有关司法机关因而已经将其先行拘留在押。)这样一来,自诉人往往不得不违心地撤诉。况且,提起自诉,恶夫真的被判刑遭囚后,一些经济上不能自立的妇女又会立马面临生计无着的困境;另一方面,即便她经济上能够自立,鉴于虐待罪的法定刑上限也就几年,因而基于惧怕虐待罪犯刑满释放后会疯狂报复的心理,受虐人也往往不敢起诉。


  

  试想,刑事法治本是我国法律确保公民人权的最后保障,对于家庭暴力而言,它正好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虐待罪设置上,倘若作为“最后手段”的刑事法治都不能有效解决此类问题,受虐妇女们还有什么确保其安全挣脱困境的通道可寻呢?


  

  综上可见,实践中,正是鉴于上述种种社会经济的、房居环境的、法律制度的、男女体能差异的多种不利条件,导致了许多受虐妇女们反抗不能、求助不得、离婚无果、投诉无效、走投无路。他们的心底之声常常是:该投诉的地方都诉了、该起诉的部门也去了,都没用!国家有什么样的法律武器能拯救我们吗?难道真的要等到我们本人或全家人都被打死以后,法律才能启动起来管束、惩治这些人吗?


  

  请再看如下案例:


  

  一农妇某甲因长期遭受其夫某乙的暴虐而离家出走,某乙在遍寻其妻无果的情况下,悍然闯入隔壁邻家内室,以武力威胁邻家男主人某丙去替自己找回其妻某甲,否则他就以丙之妻为自家妻并且不许丙回家。某丙被迫离家寻甲,某乙随即强占了丙之妻某丁。丙历经千辛万苦找到了某甲,为了说动甲回家,丙不惜以其男儿之身朝甲下跪,恳请其回家以拯救他及其妻子某丁。甲出于恻隐之心勉强回到自家。乙在妻子回家的当晚即劈头盖脑地朝其妻一顿暴打,然后威逼遍体鳞伤的妻子当着孩子面朝他自己跪下,还不许低头、得一动不动地盯着他。折磨甲到半夜之后,乙代甲写下了一份遗书并丢下一句话:“我已经替你写好遗书了,明天再要你的命”。尔后,乙在仍然跪着的妻子面前倒床睡去。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悄悄出去找到自己的妹妹、妹夫及其隔壁邻里某丙、某丁求助。五人一合计,既然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不如结果了他自救。结果五人一起,乘乙熟睡之机勒死了某乙。尔后,以某甲为首的五人均被定罪判刑。


  

  分析本案可见,设若该五人当晚没有作案,而是静待事态自然发展,到第二天某乙真有可能重残甚而打死某甲(既然遗书都代甲写好了);抑或,第二天甲也可以设法手持其夫头天代她写好的“遗书”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惩处该恶夫。然而本案中,某乙仅有故意杀人之“犯意”并无杀人行为,而我国刑法从不惩处单纯的“犯意表示”;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上也没有诸如“致命暴力恫吓罪”等等犯罪规定,公安机关因而爱莫能助。(注:当然,就本案而言,某丁等本可以到检察机关去提起强奸罪、侵犯公民住宅罪指控。但在事过境迁的情况下,强奸罪也是很难搜集到有关证据的。)至于村委会、乡妇联、县妇联,对本案之受虐人等而言,更是救得了她一时、救不了一世。


  

  由此可见,在切实有效地调控此类社会问题、从根本上救助此类受虐妇女的问题上,我国有关行政、司法、社会调控及救助机制都有较大漏洞与弊端。想必,这也是我国不少受虐妇女无法拿起法律武器求助、不得不以“犯罪”这一极端手段来“自救”的缘由之一。


  

  此外,从经济实证主义视角看,一般而言,受虐妇女在家中的经济地位都较低,这也是她们难以自立、进而难以自救的经济缘由之一。实践中,这种不自立往往将她们更进一步地推向苦难的深渊。(注:有数据表明:全世界女性占总人品的50%,但她们所占有的财富却不足1%,获得的收入也只占世界总收入的10%。在中国,虽然女性的收入普遍低于丈夫,总体上的男女收入反差却小得多。但在经济相对后进的地区,此类差异仍然非常巨大。)惟其如此,我国有资料显示,国内某省80%以上的妇女是在忍受恶性暴力多年、走投无路、精神极度崩溃的情况下愤而制造“杀夫案”的。(注:参见:关注家庭暴力系列-2:“受虐妇女综合症”,载2003年8月21日《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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