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行政化改革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因为有很多的民间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目前所作的各项改革无疑让人看到民间组织“回归民间”的希望。但是在讨论去行政化路径时,总有一种隐含的前提:是否会一放就乱?所以在去行政化中必须谈到内部治理,意在通过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完善来让政府免去这样的担忧。在这个隐含的前提之前还有一个假设:那就是只要政府管着就乱不了。政府主导的意味依然强劲。
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是重大的,因为税法规则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影响甚大。尽管捐赠者的初衷从来不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良好的税收政策体现的是政府对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对于社会分配公平的不懈追求。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支持政策会受到特定时期政治氛围的影响,也折射出该时期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态度和立场。转型时期的国家对于民间组织是一种将信将疑、试探摸索的态度。一方面政治理念的转变、财政预算的紧张要求其对民间组织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但是另一方面,历史与政治上的因素导致政府在政策上出现摇摆、犹豫和反复。相关支持政策的出台则是在民间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民间组织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功能初步显现、民间组织的特征为民众和政府逐步掌握、以及民间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各种渠道得以提出之后才陆续出台的。
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的日益健全。可能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民间组织,都需要尽到问责的义务,向一定的权力主体尽到其报告义务。但是从制度层面而言,事实上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的构成部分。
评估制度的出现与实践是政府行政管理的改进。但是可能有一点还可以继续讨论:评估究竟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构成部分还是独立于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但是毕竟管理部门采用科学的评估指标来衡量民间组织是一种进步,尽管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更为科学的评估制度。
可能还是可以找到更多的制度创新:例如基层备案制度、例如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例如跨地商会的设立、例如分类管理理念的尝试等等;可能还存在另一种创新——组织创新:公益信托的引入,社会企业概念的引入等等。这些制度创新与本书所探讨的那些制度改革一起都是对于原有制度的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和否定,却又是对于现有制度的完善。
第三层次的制度是民间组织自治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是治理结构问题。与法律文本上的制度、行政主导的专项制度改革相比,民间组织治理结构处于自律自治的层面,但是却是民间组织得以持续发展的内部动力。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的确属于其自身问题,因为治理结构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涉及组织自身的运行机制以及组织内部机关或者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治理结构又不仅仅涉及组织自身问题,首先民间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要求民间组织的治理机构能够担负起对公众和社会的问责;其次民间组织也是社会中的主体,要与社会中的其他主体进行法律行为,所以其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机关设置、监督机制设置甚至成员权利的保障方面都存有“涉他性”,也就使治理结构成为公共政策和法律所应该涉足(尽管是有克制地)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