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是中国民间组织及其制度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三十年。本编是高潮编。
从本书的第六章开始,我更愿意将其解读为中国民间组织及其制度的发展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例如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民间组织的发育与社会重建、民间组织与政治变革以及民间组织发展对于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贾西津、陶传进、林尚立、康晓光、卢宪英、韩恒等诸位在这一领域有着长期关注和深厚造诣的学者担当了对于这些题目的研究任务。诚如贾西津博士开篇所言,她所撰写的民间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一章是以公共性建构中的功能合作与权力困境问题为核心,探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组织和政府关系的演变及其特征。陶传进博士则从社会学视角进行解读,认为在乡土社会急剧解体之后,社会重建之中,民间组织将成为构建新社会――公民社会的基础。林尚立教授肯定了民间组织在政治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但是对于民间组织能否成为推动中国政治变革与发展的独立力量不无疑虑。而康晓光、卢宪英、韩恒三位的研究则以“行政吸纳社会”体制来概括目前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尽管各位学者所解读的视角不同,理论基础各有偏重,研究方法存在差异,甚至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但是,作为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同行者和研究者,他/她们都客观而理性地记录着,分析着,批判着,建设着。
三
由于自身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的拘囿,研究兴趣和特长使然,我更多地关注本书的第二编,即中国民间组织制度的三十年。这部分被我解读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次的制度是法律文本上的制度,或者说是实在法上的制度。本书的这一部分是由朱卫国先生完成的。他从
宪法对于公民基本自由的规定起笔,侧重从组织法和税法两个方面阐述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则,并对其他规则进行概要介绍。
宪法作为基本法,其中对于公民基本自由的规定无疑是民间组织在法律上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依据和合法性来源。值得肯定的是,作者没有仅仅对1982年
宪法进行文本解读,而是把建国以来的四部
宪法逐一进行解读:1954年
宪法、1975年
宪法、1978年
宪法和1982年
宪法。从这些解读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
宪法所赋予公民的种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害的自由以及其他自由。但是几乎同时也意识到,
宪法对于公民自由的保障“需要依托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去规范和实现”,否则再美好的条文也是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