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沙兆华
【全文】
为响应党中央“到基层去,在基层锻炼成长”的号召,转眼间,我到姜堰法院工作快满两年了,先后在刑庭、民一庭、张甸法庭任书记员。在院领导的关心爱护下,众多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我从一个书生气十足的学子,逐步成长为一个能独挡一面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这种转变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差距也好,距离也罢,这让我更加坚信了一点: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
2007年岁末,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说,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这为我们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领导是第一原则。以前我们可能过分强调了所谓“司法独立”,但实践证明,西方式的“司法独立”在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也许我们更加应该强调的是司法的有限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司法工作也当然应当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及改制、拆迁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地区重大社会问题等,法院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像西方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司法是社会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像改制引起的纠纷,法律就明确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而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平衡,最终化解历史遗留矛盾。如果没有党的领导意识,法院孤军奋战,肯定会损害司法权威,导致涉诉信访、上访的增加,最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审判权,其来自于人民,最终也应该为了人民。胡锦涛总书记的“三个至上”理论更是明确提出了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
1、司法为民就是要以当事人为本,不管其社会地位、文化素质、贫穷与否等个体差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最近我们张甸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女方第三次起诉男方离婚,前两次法院都是判决不准离婚。由于男方是农村低保户,肢体三级残疾,耳朵听力严重受损,而且头脑特别整,对其亲兄弟的意见都听不进去,甚至有暴力倾向,这给我们法院的调解、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他提出的同意离婚条件是,由于他们的孩子虽然已经满18周岁,但很快就要面临结婚、装修房子等,要女方贴其一半的费用8万元,如果没有这么多钱,他坚决不同离婚,如果法院强行判决离婚,他将有可能杀人。而女方根本没这么多钱。双方矛盾如此尖锐。承办法官本着以当事人为本,司法为民,社会和谐的宗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亲自到当地村委会找相关村干部,男方亲友谈话,了解情况,最终摸清了当事人的基本性格禀赋,双方矛盾的由来。在权衡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与弱势群体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之后,承办法官通过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第三次判决不准离婚,从而避免了稍微处理不当引起更大纠纷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