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在性原则。警察公共关系的另外一个属性就是警察公共关系机构所发布的信息必须是积极、实在(positive)的信息。警察公共关系要求社会公众在接受警察机构所发布或传递的信息后对警察机构、警员有好感或同情其警察机构、警员。警察公共关系的目的不是让公众去关注政府官员的失误或不足而哗众取宠;那种“恶意中伤”的卑劣伎俩,不过是兰尼.戴维斯与其搭档瑞吉恩.卡龟(Ragin Cajun)[1]的另外一个法宝;兰尼与卡龟是恶意中伤他人的专家,因此,你最好让将所有恶意中伤在伎俩留给他们。
3.积极诱导性。警察公共关系只是简单地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不,不是的。警察公共关系必须要激起社会公众的情感;警察公共关系机构所发布的信息自身是不能够完成这工作的。我们随后要讲到,警察公共关系的主要目的是诱导目标听众按警察机构的希望去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只是简单地刺激社会公众。只有如此,才是警察公共关系。
那么,警察机构如何有效地去开展警察公共关系行动呢?
二、警察公共关系的结构模式
任何一个警察公共关系行为都可以分解为四个步骤,也就是下面的四个小问题:警察公共关系行为的目标是什么?(明确行动目标)听众一方能够影响决策的人是谁?(如何寻找目标听众)所需要传递的信息是什么?(明确行动的内容)警方需要听众所作的事情是什么?(诱导公众去实施的行为)
(一)明确警察公共关系行为的目标
这个问题只是为了明确警察机构通过一次具体警察公共关系行为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当然,所有的警察公共关系行为都可以归结为最基本的目标,如“提高社会公众对警察部门的理解”或“获得公共预算对警务工作更多的投入”等。但是,无论一次具体的警察公共关系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警察机构必须在开展行动前合理界定该目标;决不能让“赢得公众对警务工作的好感”等模糊的概念成为某次具体公共关系行动的目标。我经常在一些专家讨论会上听到有些所谓的专家在鼓励所有警察深入民众、并称警察深入社区就是警察公共关系。警察深入社区能够让他的个人魅力来感染社区的民众,当然也包括社区民众中的一些有决策地位的人(some who are in positions to make decisions)受到社区民警个人魅力的感染而实施一些对警察机构产生影响的行为;但是,这种鼓励警察深入社区的行为,其目的只是让警察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的民众。警察深入民众,能够避免民众将警察妖魔(demonize)化,同样也有助于警察将民众妖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