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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的法律分析

  

  这样,即使是彩票零售商,也是在以彩票发行机构的名义对外销售彩票,因而,彩票发行机构是彩票合同的当事人。


  

  需要附带提及的是,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1997年8月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中国福利彩票标识,作为一种形象识别系统,已在与福利彩票有关的各个方面广泛使用,其强制执行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国福利彩票的票面上必须印有标志,福利彩票集中销售现场必须悬挂或张贴标志及中文标准字,福利彩票网点式销售现场、电视开奖现场,必须制作永久性标志及中、英文标准字,等等。(注:参照1997年11月12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中国福利彩票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募发字[1997]28号)。)福利彩票网点式销售现场制作永久性标志及中、英文标准字,也是展示被代理人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印证彩票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彩票发行人,而非彩票承销机构或者零售商。


  

  2.购买彩票的当事人


  

  首先,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都可以购买彩票,但存在例外。例外之一是未成年人。《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至于其理由,我们可以从1999年4月28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福利彩票的通知》(中彩发字[1999]39号)中看到,该通知称:“最近,社会舆论对未成年人参与购买彩票的批评很多,此事也已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今后福利彩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以更好地体现福利彩票利国利民、造福社会的宗旨。”例外之二,根据《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利彩票。这一规则可称为“关系人不得购买”规则,不仅对于福利彩票,对于体育彩票而言,也应该是同样的。


  

  其次,就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否购买彩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彩票,不为禁止即为自由,因而应该认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是可以购买彩票的。现实中也有商家通过赠送彩票来促销的行为,这算是一种附赠式有奖销售,比如一些餐馆为了招揽顾客就餐,在餐馆门口招牌上写着,就餐超过20元,赠送一张体育彩票。(注:参见刘成华:《赠彩票中巨奖商家挨罚吗?》,《北京工商管理》2002年第4期。)这样的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另外,自然人也有组成合伙购买彩票的,约定一旦中奖,将按出资比例分得奖金。(注:参见翟保:《拉萨彩民签合同合伙购买体育彩票》,《西藏体育》2003年第1期。)


  

  3.可否将彩票合同的当事人理解为三方


  

  有人认为彩票购买合同的主体包括三方,一为发行方,二为代销方,三为购买方。并认为前两者既具有民法上的代理关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具有一种类似行政上的管理监督关系,因此,如果购买主体在购买以后或过程中间与代销者发生民事冲突,这两者均可成为诉讼主体。(注:参见周洋:《关于彩票合同的民法思考》,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 7/9/1025044956.htm。)


  

  上述构想虽然便于保护彩票购买者,但在法理构成上存在问题。其一,任何合同的成立都离不开意思表示,而在彩票购买者的意思中,通常并不会想到是在与两个不同的民 事主体签订合同,因而上述理论构成与当事人通常的意思不合。其二,代销方在与彩票 购买者签订合同时,要么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要么是以自己的名义,上述构想实质是 说代销方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这在法理上很难说得通。 其三,正因为在法理构成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彩票购买者以民事纠纷起诉时,要么是 以彩票发行人为被告,要么是以代销方为被告,却鲜见有以二者为共同被告的,这一点 与产品责任诉讼不同。其四,上述构想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困惑,比如发行方与代销方是 否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负连带责任,其基础又是什么呢?二者在某一问题上意见不一时如 何处理?权利义务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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