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上的权利与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属于资格证券或者免责证券。彩票是属于金券还是属于有价证券呢?这一问题颇为困扰,特别是1994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第2条将福利彩票界定为“有价凭证”,但1998年民政部发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其第2条对福利彩票的定义便删去了“有价”二字,仅界定为“凭证”,这种变动不应该是无意之举,从中可以反映出起草者对于彩票性质的认定颇犯踌躇。《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又将彩票界定为“有价凭证”。有的学者强调有价证券应该具有流通性,如果这样把握“有价证券”,彩票在我 国“不能流通使用”(参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显然不 属于有价证券。不过,依史尚宽先生的见解,无记名证券为有价证券,(注:参见史尚 宽:《债法各论》,作者台北自版1960年版,第778页。)他又认为彩票属于无记名证券,依逻辑推理,彩票自然属于有价证券。在我国,主张彩票属于有价证券者,亦大有人在。(注:参见金祥荣、朱希伟:《中国彩票业:反思与构想》,《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宋一欣:《彩票法律制度初探》,《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3期。)笔者在此仍将彩票理解为一种有价证券。
二、彩票所表彰的权利
(一)彩票可否作为一种“物”
彩票的物质载体通常是一张印有图形文字的纸,(注:彩票信息存储在纸介质上的为有纸型彩票,其他的为无纸型彩票。参见财政部2003年《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所谓无纸型彩票,例如以手机投注的彩票,或者在线即开型彩票。)这张具有物理属性的纸当然可以作为一种有体物,可以构成所有权的对象。购得彩票之人,当然取得彩票的所有权。不过,由于彩票本身并不返本,不付息,不具有流通性,除为收藏等特别目的外,彩票作为一种特别的物,本身的法律意义并不大,在这一点上,彩票较之其他的有价证券,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彩票的意义,主要不是体现在作为一种所有权的对象,而是这张特殊的纸另外表彰有其他的权利。正如曾世雄先生分析有价证券为物或权利时所归结的,为权利性质之一面,系其主要属性,为物之性质之一面,系其辅助属性。准此,有价证券原则上仍应以权利视之。(注: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笔者认为,有纸型彩票一方面表彰一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具有“物”的属性,再者,彩票也还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凭证。
(二)彩票表彰什么样的权利
彩票购买者“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参照《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彩票上所承载的权利,就是彩票购买者的这种“中奖权利”,这是彩票购买者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之一,离开了这种“中奖权利”,彩票也就不成其为彩票。
这种“中奖权利”即彩票购买者,如果中奖,可享有对于奖金的支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但这种权利具有特殊性,在购买彩票后、开奖前,彩票购买者是否真正享有这种债权,尚不确定,彩票购买者所取得的是一种机会,而且这种“机会”(chance)在 美国法理上被视为是博戏(gambling,包括彩票在内)的一个构成要素。(注:Generally ,it may be said that the elements of gambling are payment of a price for achance to gain a prize.Westerhans Co.v Cincinnati,165 Ohio St 327,59 OhioOps 428,135 NE 2d 318.)如果我们认为彩票是一种证券,那么它所表彰的权利,在开 奖之前,其实是附有条件的,条件就是按照特定规则符合中奖要求,在开奖之前,这种 权利也就具有期待权的色彩,属于债权的期待权。在开奖之后,如果确属中奖的彩票, 则债权的期待权便转化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