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特征: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立足点“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从法律高于一切的战略高度,将法治——“法律的统治”当作根本的治国方略。
第一,站在“法律统治”的高度,将法治理论从观念理性上升为治国方针。邓小平的贡献在于:指明了中国的法治目标——如何以
宪法和法律为武器,用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这就将“法律的统治”的理性上升到了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在1997 年十五大上,党中央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正式文件中,将过去通常所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表明了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和魄力,这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
第二,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强调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政治建设是方向,经济建设是中心,思想文化建设是灵魂,而民主法治建设是保障。四者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既互相促进,有互相制约;既各自独立,又互相渗透。确立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鲜明特点。
第三,站在治国安邦的高度,提出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变革。一方面,要处理好法治和领导者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党治的关系。一是要法治,不要领导人的“人治”。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为此,就要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二是要法治,不要“党治”。在党和法的关系上,曾经存在着“以党治国”的观念,这是忽视民主的表现之一。另一方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逐步作到“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他强调理顺党组织、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与基层之间的关系,理顺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理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的高瞻远瞩的战略性。制度治理的法律化:从制度入手,强调制度的根本性,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之上,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的各个环节融为一体,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重点和核心。1、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问题是政治建设的首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