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探讨
贺云祥
【摘要】通过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深刻的领悟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下面将对邓小平的法治思想进行简要概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中国发展的方向。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它的提出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是对毛泽东法治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法律的统治”的战略性和制度治理的法律化的特征,并且具有强大的与时俱进性。本文将对其进行概括研究。
【关键词】法治思想;邓小平理论;与时俱进
【全文】
一、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总结国际、国内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正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十三大集中全党的智慧,在党章中对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的关系作了科学规定:“党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接着,新
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什么事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彻底克服那种“依人依言不依法”的现象。有法必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依法办事。邓小平认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遵守和维护各种法律制度。有法有依,使法律形同虚设,必然会损害法制的权威。“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
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不会处理的新课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是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的法治原则。他明确地说:“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但是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这些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根源所在,也是其在中国得到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