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认同或倾向于开篇引文观点的人们看了下面这段文字会作何感想:
从功能论来看,最高法院已经掌握了司法解释权——实质上的立法权;独占的审判权;对下级法院的部分人事、财政管理权和独占的执行权——行政权;不受限制的再审发动权——超强的司法能动主义。但是法学界还要继续让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批捕权,还不能接受人大、检察院、新闻舆论监督(都被认为是侵犯法院独立),一定要让法院成为德沃金鼓吹的法律帝国的王侯。中国法院就要在法学家的呼吁声中成为吉登斯所言的“权力集装器”了。[17]
政制结构安排的类型与司法活动组织方式的类型之间并不存在某种固定的架构和对应的模式,审判权威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也并非必定如出一辙。在缺乏对影响审判权威的诸因素展开系统地本土化梳理研究和精致地刻画之前,许多理论反思和改革措施只会建立在不可靠的基础之上。
法律权威、司法权威、审判权威不仅仅涵摄法律和司法以及审判的正义、良善、公平和威望,还包括对有损权威行为的纠正必须依法进行,而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提出才能体现和保障这种权威性。被监督者应当尊重“法律监督”,因为尊重“法律监督”,就是尊重法律。
【作者简介】
刘世天,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吉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注释】本文的完成缘于一次专题讨论,特别是同“检察新语丝”书友会诸位书友有益的思想交流。
【参考文献】[1]郝银钟:《双重裁判机制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困境》,中法网,
http://www.1488.com/china/consultation/successcase/default.asp?ProgramID=22&pkNo=4043.另可参见郝银钟:《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法制日报》2006年8月3日。持反对意见者,亦有部分文章作以回应。可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晏向华:《法律守护人:“检诉合一”诉讼机制的着陆点》,《检察日报》2006年8月30日;王守安:《谈检察监督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兼与郝银钟教授商榷》,《法制日报》2006年8月17日;武功:《常识错误还是混淆视听——驳〈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一文》,《检察日报》2006年8月11日。私以为在秉持自省与开放的学术态度的基础上,该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2]杨清望:《法律权威的来源》,邓正来(主编):《法律与中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六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3]王韶华:《论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司法权威》,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1/21/283845.shtml.
[4]邓正来:《学术批评抑或“逮谁批谁”》,邓正来:《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5]在德国当代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家阿尔伯特看来,任何科学的命题都可能遇到“为什么”之无穷追问的挑战。这个过程将会一直进行下去,直到出现下面三种结果:第一,无穷地递归(无限倒退),以致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第二,在相互支持的论点(论据)之间进行循环论证;第三,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论证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这三种结果被阿尔伯特称为“明希豪森—三重困境”(Münchhausen-Trilemma)。Hans Albert , Trakat über kritische Vernunft , Aufl . 3. Tübingen 1975, S. 13.
[6]陈瑞华:《站在刑事程序理论的至高点(代序言)》,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种新程序主义观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8][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93-208页。
[9][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10][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11]尹利华:《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以三审终审为基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12]王新环:《公诉权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3]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8页。
[1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1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16]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可进一步参见向泽选:《刑事审判监督机制论》,《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
[17]刘忠:《“行动中的”与“纸面上的”》,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贺欣在评价侯猛关于中国最高法院研究的专著时也曾指出:通过具有普遍意义的个案研究,我们发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最高立法院”,尽管它并不受一般立法过程中相关程序和监督的限制;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历史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独特的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功能以及在改革时期产生的种种变化;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影响的研究和一般法官知识的来源,我们可以更真切地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是“最高行政院”。贺欣:《揭开最高人民法院的面纱——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