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治是规则化的治理。以前纠纷解决就是纠纷解决,而现在由于通讯发达,就不能只是关注这个纠纷怎么解决,还要考虑这个纠纷解决之后别人会得到什么信息。每个纠纷解决都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规则,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政策眼光,要有事先的预判。例如,像“二奶”继承案的问题,许多人对此案太多道德解释,似乎“二奶”这个人坏。其实未必。某个具体的“二奶”并不见得是坏人,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部分因为中国由于社会转型出现了高离婚率以及与此相关的家庭危机,大家都在借这个案件来说事。此案的处理涉及到国家和法律如何处理家庭内的人际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处理问题时还是必须有点全局眼光,要考虑是否具有普遍性,能不能得到老百姓普遍的认同。中国的法院老是关注纠纷的事实问题,甚至到了最高法院还是在查事实。这是有问题的。最高法院应当解决的是法律规则的问题,应当是普遍性问题,而非事实问题。
第三,现代化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向前看还是向后看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当中解决纠纷都是向后看,要搞清楚过去发生了什么,苏力究竟借没借卞老师的钱。但由于社会发生急剧变化,机会成本增加,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实已不再是关注过去,而日益转向是关注未来。债权人可能接受3000块钱来和解,而不去提起5000元标的的民事诉讼,以便有时间去挣更多的钱。前面说到常有人为了一件看来不值得打的官司纠缠不清,其实就是时间成本偏低的结果。大家注意,秋菊打官司时是在冬天?因为冬天是农闲时间,时间成本低。
由于中国社会正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处于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司法也要有这种自觉,才能更有效地司法。例如肖志军事件(拒绝签字手术,导致孕妇死亡)。我认为,检察院可以介入此案调查,调查不一定是要起诉这个丈夫,让他坐牢,而是借此向全社会表明,肖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防止今后其他人为了财产利益而拒绝签字同意家人手术治疗,事实上是有意让家人死亡。这种介入会更有效地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民生命权的维护。这种介入就是为了未来,是向前看。
三、中国当代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就总体来看,中国法治的成功与否不在于司法本身,而在于中国的现代化。法律主要是用来调整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熟人之间基本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法律。熟人之间借钱不需要写借条,也不需要见证人。现代化会促进陌生人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淡薄自然而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看重你的出身、你是谁的同学、你住在什么地方,不会因为你是我的老乡,我就和你做赔本生意。而只要中国经济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就一定会变化,对法律和法治的需求就会增加。这个巨大任务不是司法自身可能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