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都觉得司法权应当加强,我也原则上赞同。但光从原则考虑还不够,还必须考虑有哪些因素制约?
第一个是政府能力上的制约。这表现在财务上、人员上、时间上的制约。国家设置司法机构时总是要考虑自己的财力的。十年前一个检察院工作人员一个月只能拿到几百块钱。现在东部很多省份检察院、法院人数、待遇、办公条件提高了,都与此有关。还有就是人力,要招进好的人,有能耐的人。如果人不少,却都很贪,就会欺压百姓,甚至监督也监督不过来,监督者也会出问题。因此,法院、检察院不可能,也不应太扩张,就那么多钱,就那么多人可供选择,就那么多大致可以信任的人,你怎么办?
国家还要考虑民众的正义观问题。我们现在一直强调程序正义,我不反对;但我始终认为就解决纠纷而言,实质正义仍然是最重要的。如果我借了卞建林的钱,他因为相信我而没有让我写借条,也没人作见证,我不还钱,他到法院去告我。经过司法程序之后,卞建林不仅败诉,而且我还可以反诉他侵犯我的名誉权,他还要对赔偿我。这样的结果符合诉讼法上的程序正义的,但在目前,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很难接受。但法官并不知道究竟是谁借了谁的钱这样的证据信息,要让他做出一个实质正义的判决不可能,因此他必须依据程序来保护自己。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程序正义更多是保护了裁判者,而不是保护了当事人。两者都重要,都要保护,但这就有一个难题,如何协调和平衡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司法制度设计上,应当保证法官能够最大可能的获取有效的证据信息。这就是为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违反一般的举证规则?为什么刑法上为什么把虐待子女、老人的犯罪作为当事人自诉案件?因为检察院获取证据信息太难了。古代讲“清官难断家务事”,至少部分是因为信息来源问题。其实,目前有许多制度都在朝这个方向发展,比如对于某些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协调两种正义,满足社会的需要。
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是通讯和人员流动性问题,这个问题在过去30年来变得显著了。一般说来,社会的人员流动程度越高,就越需要公权力发挥作用。在村子里一个人是好人,出去了却杀人了、抢劫了,为什么?因为他处于一个陌生人社会,原来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再起作用了。在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性增强,就需要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近二三十年法治的迅速发展,并不因为法学家的提倡,而是经济在发展,是社会的需求。在一个比较小型社区内,有些纠纷,如打骂老人,是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因为舆论就起到了约束作用;但在大型社区中,这种舆论不大起作用了,就需要公权力干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