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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的规律

  

  在讲到成本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注意到一个问题,当时间、物力、人力不值钱的时候,在我们看来细微的纠纷也可能引发诉讼。为什么我们国家过去20年来纠纷增多?有,但不全因为这个社会人变坏了,我认为很大一个原因是社会在转型。比如到北京上访最多的是那些农民、无业者、老人,而且来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靠近北京地区的人会比较多。难道全都是因为这些地方政府工作不好吗,这里官员更欺压老百姓吗,或社会环境更不好吗?不是,是因为这些上访者的空余时间多,而这些地区上访的成本相对比较低。因此,纠纷的总体增加可能是因为中国社会转型,就业不足,时间不值钱,上北京的费用也不很高。几个月前,我看了北京台的一个报道,北京市好像是平谷县有对夫妻,都退休了,每个月都要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去一趟,为的是解决十几年前同邻居间为了二斤猪油的争议,而这场“官司”打了很多年,还在不断上访。所以许多问题并不是司法工作本身的问题,而是这个社会在转型,中国有大量的事实上的失业者,就业不足者。如果卞建林教授借了我500块钱不还,我可能不会跟他打官司;因为要请律师,花时间,还不如讲讲课、写写文章,钱就挣回来了,这样卞老师还欠我一个人情。


  

  甚至有些纠纷不需要解决,家庭间、邻里间有些纠纷就不是能够解决的,有的就是拖过去、熬过去的。包括中国法治上的有些问题是需要时间来解决的。波斯纳讲过一句非常聪明的话,大意是,法官要“头脑清醒地把事情糊弄过去”。注意,这不是说瞎糊弄,而是要头脑清醒,要清楚会有什么结果,什么样的结果比较好。这和我们的古话难得糊涂道理一样,太清楚了是做不成事情的。但肯定不是不是所有纠纷都能拖过去的。一旦纠纷会有巨大的外部效应,会影响到其他人,可能就需要某种方式的第三方的干预。两个同学吵架,一个宿舍的都睡不成觉,一对夫妻吵架,两家老人都不高兴。所以许多纠纷是需要社会介入的,介入看起来是为了当事人好,但从社会学上看,并不仅仅如此,社会也因此获利了,有了和平和安宁。因此,检察院处理纠纷时,就主要不是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代表国家的全社会的利益。


  

  上面讲的其实是,有许多纠纷不是正式制度解决的。但需要正式制度,正式制度解决纠纷是有很多好处的,比如专业化、全国相对统一、规模效益等。但也要看到正式制度解决纠纷的不足,因此需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需要非正式的,而且正式制度也需要多样化。举个例子,如果我苏力借了卞老师5000块钱不还,他就不需找别人,拿把菜刀就上我家来了,我只好还钱。如果我们找第三人来做裁判,无论是仲裁还是司法,第三人就不一定确定谁的话真假,这就有了判断事实的麻烦,一个司法上的很大麻烦。这个第三人还可能感到,这个问题反正不是我的,我下周请示一下领导再给你们解决。这就是国家机关的懈怠问题(即使不讲腐败的问题)。第三,如果只有第三方来解决这个纠纷,争议双方都会想对方会不会给裁判者送钱、请他吃饭啊?如果卞老师送他钱了,我就给他送两条烟去,双方甚至会为腐败裁判者而展开竞争。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弱化调解,强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鼓励老百姓为权利而斗争,结果反倒是腐败现象反而多了。司法是一个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道理不细说了,但不能把所有争议都放到司法机关来解决,一旦纠纷解决的路径被垄断了,腐败一定会发生。这也是为什么要特别预防司法人员和其他行政官员的腐败,要加强反贪工作的原因。如果社会上纠纷解决机制是多样化的,那么遇到某个法官要求吃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去找仲裁机构解决,还可以去找民间组织解决。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对防止国家机关的腐败也是有好处的,因为垄断必然导致腐败。允许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甚至允许私了,不一定是对法治的破坏。因此,从制度层面上看,允许民事案件的私了,允许某些刑事和解,看起来破坏了法治,其实是维护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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