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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的规律

中国司法的规律


朱苏力


【全文】
  

  要让我谈谈我国司法的规律,其实我并不清楚。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我认为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在这个意义上看,所谓规律就是必须符合中国实际,探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际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


  

  对司法纠纷的解决,过去的理论研究是不够的。为什么发生纠纷?最主要的问题其实是两大类:第一个是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发生是由于双方的误解,权利不明确,或者原来权利明确但由于社会变迁而发生了变化。这种纠纷检察机关一般不干预。第二种是寻租,我们一般说的犯罪现象、侵权现象都是寻租。所谓寻租是指一个人耗费时间和精力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社会生活中寻租的现象是很多的,不仅政府存在寻租,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寻租。这个概念是一个美国人提出的,他在1947、1948年的上海见到有人为了成功乞讨打断自己的腿,这个概念就是寻租。我们检察院的工作大部分是在解决寻租的问题。


  

  社会有很多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解决,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需要并能够由法院或者检察院来解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理。但很多人提出,这与法治是不是有冲突?其实不是。因为解决纠纷是需要成本的,一种是纠纷当事人的成本,另一种是强加到社会身上的成本,因为不仅当事人要耗费成本,检察院、法院都有成本,国家、纳税人也要花钱。有时当事人本人就不一定想打官司,因为对他来说成本太高,正如夫妻之间吵架很少暴露到社会层面上来,就是因为暴露出来不好看,成本太高。如果纠纷闹大能够得到更多回报的话,他就希望把事情闹大。比如有些女同志受到欺负就说话大声了,就是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让他人来干预,其实是求助,让社会介入。检察院和法院处理纠纷也应当注意这个问题,要考虑社会成本。因此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培养很多纠纷解决机制。过去一些年里,司法改革过程中一般认为其它纠纷解决机制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法治,但法治被理解为仅仅是司法,法院,为一毛钱去打官司,“为权利而斗争”,于是大量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压力急剧很大。司法确实很重要,但司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机制,有时还未必是最有效的机制。大家想想派出所解决了多少纠纷,可能有80%的社会纠纷都在派出所解决了,而机关单位里或单位之间的纠纷也有很大部分是由单位或上级的行政领导解决的,而没有通过司法来解决。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不是说司法是最正义的防线,也不是说是最强大的防线。如果说纠纷一来,司法解决机制都要冲在最前头,要最先介入,而许多问题不是司法可能解决的,那么司法机关就是自找麻烦。这些年来,整体上司法机关的威信如果有所下降,表现为上访增加,与此可能有某种关联。所以这几年来,又逐步地强调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谐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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