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信访的红头文件是否可诉
刘加良
【全文】
据5月ll日本报五版报道,2008年5月,村民董长民状告辽阳市政府,请求撤销关于小漩村选举无效的红头文件。2008年8月6日,辽阳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辽阳市政府的红头文件是信访答复意见,是指导性的,不具有强制力,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正方: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可诉
刘加良
“红头文件”,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那些由行政机关制作的、带有红色标题、盖着红色印章的文件。而实际上,“红头文件”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而制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制作狭义的“红头文件”属于行政立法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除狭义的“红头文件”以外,广义的“红头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制作的文件。所不同的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而制作“红头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红头文件”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一般针对的是狭义的“红头文件”。而认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有效的“红头文件”针对的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不属于狭义的“红头文件”,不能以其具有“红头文件”的表现形式而简单认为其不可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认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有效的“红头文件”若被归为行政指导行为,那么相对方可依自愿接受的原则而不执行该“红头文件”,选举是否有效的事实将继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只是,现实中,这种真伪不明的状态不仅不能被相对方接受,也是“红头文件”制作者所不愿看到的。
所以,笔者认为,认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有效的“红头文件”必然具有强制力,不能划归为行政指导行为,而应被认定为旨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行政确认行为。若选举被确认无效,当选者将失去任职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也必然发生;若选举被确认有效,竞选失败者将失去通过选举获得的任职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也必然发生。因此,认定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否有效的“红头文件”,对当选者和竞选失败者的权利义务都会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