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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分析


陈瑞华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所谓超期羁押,其实质是有关机构超出法定的期间,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在程序法中,期间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作出诉讼决定时所要遵守的必要规则,它与实体条件、步骤、举证责任、法律后果等一样,都是法律程序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羁押超出法定期间,意味着有关机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199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提高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规定的自觉性,将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近一段时间以来,超期羁押问题还引起全国人大的重视,被作为各级人大“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目前,笔者难以掌握中国超期羁押的具体情况,因为这方面的全面调查非常困难,而有关的官方司法统计数字又较为少见,且不准确。不过,根据各种新闻媒介所作的报道,超期羁押的现象已经达到相当普遍的地步。那么,超期羁押现象为什么会久盛不绝?首先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1997年1月31日,河北省涉县龙虎乡北郭口村发生了一起爆炸杀人案,该村村民张连书的儿子被炸致死。次日,涉县公安局认为村民姚成功涉嫌此案,遂将其监视居住。2月5日,姚成功被押送涉县公安局看守所,先是行政拘留15天,后又刑事拘留2天,然后于2月22日被送往涉县水泥厂监视居住。同年3月12日,涉县公安局又一次将姚成功刑事拘留,并于3月19日经涉县检察院批准,对其进行逮捕。因此案证据不足,涉县检察院先后于1997年8月和12月,两次将案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鉴于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多次请求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均遭无理拒绝。无奈,家属只好向其他部门申诉,但得到的回答是:要找还得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向涉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涉县公安局的答复是:不批准取保候审。公安局也没有就此说明理由。于是,姚成功一直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里。1998年8月2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县法庭第一次公开审理此案,并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各项庭审程序,但没有作出判决。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姚成功仍然被羁押在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9月14日,姚成功死于涉县公安局看守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姚成功系“冠心病猝死”。2000年2月2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终止审理。(注:关于此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常保国《生命不能随超期羁押》载《工人日报》2000年4月13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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