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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标准化的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抽象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个人扣除与“孤立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社会的“人”,而非孤立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仅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扣除个人的生计费用,至于该个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完全不在税法考虑的范围之内。一个典型的七口之家(一对夫妻赡养四位老人、养育一个孩子)可能只有一个人在外工作,一家人都要靠这一个人吃饭,但个人所得税法在扣除费用时,丝毫不考虑其余六个人的生计费用,仿佛每个人都是“孤立人”,身边没有老婆孩子需要养,没有老人需要养。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大部分人的生老病死主要靠家庭来保障。我们的制度一方面将养儿育女、养老送终的义务赋予成年人,另一方面则又不考虑成年人的儿女和老人的生活费。由此导致很多家庭负担沉重的人因纳税而导致家庭负担更加沉重,还有一些因大病而导致家庭陷入绝境的人还要忍受政府的征税之苦。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孤立的人,人不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没有互相依存的关系,每个人都是无儿无女,无老无小,“孤立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以人为本”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为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真正以“具体人”为本,而非以“抽象人”为本,为了真正以“社会人”为本,而非以“孤立人”为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一)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不考虑所得的性质与来源,都视为同一种性质的所得予以征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样就排除了在制度设计之初对于不同种类所得的差别待遇,从而也就避免对于取得不同种类所得的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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