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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之外无刑法——感悟“刑法的语言学分析”

  
  王政勋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该实现三个层次的循环,第一层次是刑法文本之内的循环,第二层次是刑法文本与当下案件事实之间的循环。第三层次是刑法的言外语境分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我看来,第一层次的循环是对文本进行体系解释的要求,因为使刑法协调的方法才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刑法的言内语境)。第二是客观解释论的要求(刑法的言伴语境)。第三层次是解释者胸怀正义理念的要求。比如许霆案。对此,我深以为然。

  
  由此,我感觉,以往学界关于刑法的解释对象问题存在认识误区,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就是刑法文本,其实,当下的具体个案事实也需要解释,同时,为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明楷教授所说的社会正义理念同样也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否则,刑法的正义理念就是一个玄乎其玄的东西。

  
  虽然我还未曾拜读到“刑法的语言学分析”之全貌,无法写一篇完整的书评,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的语言学分析对刑法知识论的研究意义重大,也契合了外国“法律叙事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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