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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之外无刑法——感悟“刑法的语言学分析”

语言之外无刑法——感悟“刑法的语言学分析”


胡月军


【全文】
  
  在外国,很多法学家都同时是语言学家和法哲学家,在我国,这样的复合型法学家很少。在中国法学界,极少有学者用语言学的视角来“打量”法学。具体到刑法学界,更是如此。好在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经被刑法学界先知先觉者发现。

  
  陈兴良教授曾在《法律在别处?》一文里谈及:法律是用语言来表述的,因而法律存在于语言之中,隐藏在语言之后,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是,我们多少有些得意忘言,似乎语言只是法律的躯壳,只有透过语言我们才能得到法律之精髓,因而权利、法益、意志、人性以及正义等大词才是我们想在法律当中找到的东西,至于语言早就忘在一边了。其实,法律恰恰就是语言本身。 在法学研究中,对于社会正义之类的宏大叙事曾经引起学人的持续关注,它引导我们走进社会正义的丛林,同时也使我们与法律渐行渐远。因此,法律并不在别处,我们需要这样提醒自己,法律就是语言。

  
  同样,刑法以语言为载体,离开语言,刑法将魂不附体。于是,我们可以说“语言之外无刑法”。

  
  在刑法学界,用语言学的视角来“打量”刑法的,可谓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者的亮点。周少华教授曾发表过这方面的一系列大作。然而集中以此命题而做文的就是王政勋教授了,王政勋教授独具个人学术标签意义的“刑法的语言论分析”已经在刑法学界“闪亮登场”。

  
  我迄今还没看到王政勋教授的“刑法的语言学分析”的全貌。只能从其陆续发表的论文里管中窥豹了。比如《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刑法解释文理方法论》、《论期待可能性的价值及其判断标准》、《论刑法适用的言外语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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