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伤,而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
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 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 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 , 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
(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