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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根基

  
  在符合刑事优先适用条件下的案件,如果采取民事案件先行审理或刑民并行审理,可能发生裁决结果冲突,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民事先行或并行虽然与刑事诉讼认定的事实一致,但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与刑事诉讼并不相同。比如:民事诉讼中,对特殊侵权的赔偿请求,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损害结果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如被告不能证明,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在原告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初步加以证明后,如果被告人不予反驳或反驳后却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就可能败诉。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有罪与无罪、罪轻罪重,完全由控方证明。另外民事诉讼中的损失计算有预期利益的损失,这种预期利益的损失往往是一种基于市场状况所做的事实推论,在刑事部分很难实现,很难得到刑事判决的认同,基于对同一案件事实,由于二者的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审理和认定刑事犯罪,会出现同一主体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案件分别由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分别立案审理这一一案两审的局面;而且很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两个判决。这样判决的结果对于当事人以及法院都会造成两难,不仅影响判决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又造成司法判决的冲突的执行问题,反到不能保证司法判决的协调统一。

  
  因此,在刑事优先存在的前提下,优先进行审理,有利于保证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同一性,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可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样可以避免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既保证了刑事审判过程的紧凑和集中,又保证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主题,避免了法院裁判的矛盾。

  
  (三)刑事优先原则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优先原则的存在,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便利了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一部分案件通过诉的合并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迅速解决争议,以抚慰被害人。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费用,这对于经济状况拮据的被害人来说,能便利于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例如: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基本无争议的;刑事被告人与负赔偿责任人是同一人的,没有其他应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如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赔偿数额小;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在处理刑事部分是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有利于民事赔偿问题的迅速解决,有利于解决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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