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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优先原则存在的根基

  
  2.罪刑平等原则的要求。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刑法任务之一。在维护和处罚上“人皆平等”的法律格言人人皆知。这种平等的旨趣是人的价值和人格的平等。因为,“生命、身体是人格的根本要素,在其本质上,是不能用任何尺度进行比较的,与此同时,社会生活是由于这样人格者的结合而成立的,尊重、保护人格是法秩序的根本要求;而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允许将人格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自身的目的,这是法的本质立场”[3]。也就是说,平等观念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就是把他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当他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防范的途径应是刑法(但也不意味着绝对的均等)。刑法这种最后穷尽的手段也同样需要得到优先的尊重。因为,刑法也具有自己的独立品格。

  
  3.必要报应原则的要求。刑法的目的价值指向是公民权利。这里的报应可以称之为理性的、正义的而非功利的报应,刑法的公正价值需要报应原则加以维持,这种报应是对弱势的保护。当一种行为侵害或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我们在其他社会管理手段用尽但不充分时,非的动用刑法保护时,刑法就必须在报应原则下优先适用,对这种侵害的利益的行为予以惩诫。这既抚慰了被害人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又使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报应,使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得以体现。当然,这种刑法优先性的基本还是个人的权利。

  
  (二)刑事优先原则规范层面的思考

  
  没有制约的权利一直会走到尽头,因此,有权利必有制约。刑法优先原则同样适用。作为二次法的性质决定了对于动用刑事的优先不是没有界限,刑事优先原则从规范层面上具体说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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